MATARAM - 检察官要求法官小组判处5年6个月的监禁,罪名是西努沙登加拉人民信贷银行(PD BPR NTB)Sape Branch,A. Rasyid的区域公司资金腐败。

“要求法官小组判处被告A. Rasyid5.5年徒刑,”Catur Hidayat Putra在马塔兰地区法院腐败犯罪法院法官小组面前宣读被告A. Rasyid的要求材料时说,ANTARA于2月21日星期三报道。

起诉书中的检察官还要求法官小组判处2亿盾的罚款,为期6个月的监禁。

除主要罪行外,检察官还要求法官小组指控被告支付金钱代替国家财政损失,金额为4.99亿印尼盾,2年9个月监禁。

检察官提出了这样的指控,提出了一些考虑,其中之一是被告被判刑。

检察官还指出,被告作为PD BPR NTB Sape Branch在客户存款接收者地位的员工的行为已被证明挪用了客户存款,无论是以储蓄,存款还是信贷的形式。

检察官还从审判的事实中表示,被告人承认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一名姓名首字母为IS的男子在PD BPR NTB Sape Branch担任资金和信贷支付人员。

被告与IS一起执行模式,在未在簿记文件中记录的情况下拿走客户的存款。

为了掩盖这种模式,被告与IS一起将PD BPR NTB的原始存款证明移交给客户。本审判事实中披露的行为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进行。

除了概述被告在审判事实中的供词外,检察官还考虑了追回损失的努力,因为PD BPR NTB Sape分部的调查结果出现,总价值为5700万印尼盾。

然而,恢复的存在并没有通过有效文件得到证实,而只是通过审判中的证人陈述来证实。

公诉人概述了这一点,指出被告的行为已被证明违反了公诉人的主要指控。

本主要起诉书涉及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18条第2款第(1)项。《刑法典》第6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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