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KARTA - 印尼亚航航空公司通过亨利·约索迪宁拉特和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诉了14名永久员工。这家来自马来西亚的航空公司在丹格朗市人力办公室打来电话,调解劳资关系纠纷时,已经

"亚航是航空业的一家大公司,事实上,它已经放弃了员工,迫使"他们的员工从4月到现在休无薪假

,"原告律师之一拉希蒂亚·约索迪宁拉特(RadhityaYosodiningrat)在10月23日星期五收到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说。

甚至在COVID-19大流行之前,Radhitya继续说,事实证明,亚航已经削减了所有客户的工资,并且没有支付

"鉴于雇员身份不明,一些雇员,包括机长、一等军官、机舱乘务员,以2003年《人力法》第169条第(1)款之多为由要求下岗, 即由于公司连续6个多月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履行工作合同中承诺

的义务,例如不支付BPJS会费、医疗保险以及单方面削减工资等,他们通过我们的法律顾问要求印尼亚航履行自己的权利。

他补充说,根据法律,BPJS Ketenagakerjaan的缴款必须由公司支付,公司每月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未支付上述缴款的公司将受到第55条规定的处罚。2011年第24号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法律第19

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关于BPJS犯罪,我们的客户提出了公众投诉和警方报告,"Radhitya.

他的客户于2020年5月20日向波尔达地铁Jaya报告了亚航,并报告了警方报告号:LP / 2930 / V / YAN.2.5 / 2020 / SPKT PMJ,涉嫌挪用公款,即制作和签发员工2020年3月工资单,但工资未

支付。

报告已被波尔达地铁JayaDitreskrimsus调查人员,即公司管理层,以及该公司的董事和专员传唤

"实质上,我们的客户已接受并认可丹格朗市政府人力办公室的调解员的建议。因此,为了为我们的客户和公司获得最佳解决方案,我们希望PT印尼亚航和PT.印尼亚航的董事能够采取立场,接受和执行调解人的建议的内容,"他补充说,"

此外,该当事人还提醒被告,关于2004年《解决劳资关系纠纷法》第2条第2款c款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上述建议采取立场的时限为10天

"鉴于与丹格朗市人力厅的调解后,截至2020年10月17日已过10天,亚航尚未履行我们向调解人转交的信函和调解员推荐函中提及的义务,我们认为PT印尼亚航良好。Extra 和 PT 印尼 Airasia 没有好意来解决与客户的劳资纠纷,因此我们被迫采取正式的法律措施,"Radhitya.

通过他们的法律顾问,PT亚航 Extra 的 14 名永久员工在塞朗市地方法院向劳资关系法院提起了针对 PT 印尼 Airasia Extra 和 PT 印尼 Airasia 的劳资关系纠纷

诉讼。

,Radhitya继续说,他的政党将向授权的商法院提出对PT印度尼西亚航空附加和PT印度尼西亚亚航的破产诉讼

"此外,我们将就不执行政府计划的公司的行为,即不支付我们的客户 BPJS 会费或健康保险担保,提出警方报告。公司不服从这一规定是犯罪行为,根据第55条的规定应受处罚。Jo. 2011年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第24号法律第19条,"Radhit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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