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决定驳回《跨信仰婚姻法》的诉讼

巴布亚 - 宪法法院法官小组驳回了1974年关于婚姻的第1号法律的诉讼。材料测试由来自巴布亚省中部马皮亚加拜库努村的年轻人E. Ramos Petege提交。

“完全拒绝请愿人的申请,”MK主席安瓦尔·乌斯曼教授在阅读安塔拉扣押的雅加达第24/PUU-XX/2022号案件的判决书时说。

在Arief Hidayat法官重新宣读的申请书的主题中,请愿人提出了一些论点,指出1974年关于婚姻的第1号法律第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8条f款违宪。

请愿人认为,婚姻是一项人权,是上帝的法令或命运。无论宗教差异如何,每个人都有权与任何人结婚。

他说,在此基础上,请愿人认为国家不能禁止或否认宗教间婚姻。国家还必须能够为不同宗教的夫妇提供解决方案。

然后,请愿人起诉《婚姻法》的另一个原因是,第2条第(1)款基本上被判定为对“每种宗教和信仰的法律”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的解释。

据请愿人称,许多宗教机构不愿意缔结宗教间婚姻,包括民事登记官员拒绝登记。

如果只允许与此相同的婚姻,则判定导致国家基本上强迫其公民。

此外,请愿人认为,第2条第(2)款使1974年第1号法律的执行者得到一种解释,即不可能通过概括宗教法中的各种解释和他们各自的信仰来避免宗教间婚姻,从而实施宗教间婚姻。

最后,请愿人认为,第8条f项在宗教间婚姻的背景下引起了法律的含糊不清、含糊不清和含糊不清,是其各自宗教和信仰的法律所允许或禁止的法律事件。

同样,MK法官Enny Nurbaningsih教授说,人权是印度尼西亚承认的权利,然后在1945年宪法中规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

然而,印度尼西亚普遍存在的人权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以Pancasila作为民族认同的意识形态哲学。

他解释说,在婚姻(本案的主题)方面,《世界人权宣言》和1945年《宪法》在保护保障的构建方面存在差异。《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成年男女,不因种族、国籍或宗教而不受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和建立家庭”。

如果翻译为“成年男女不受国籍、国籍或宗教限制,有权结婚和组建家庭”。

同时,1945年《宪法》通过第28B条第(1)款有不同的表述结构,该款规定,“人人有权组建家庭并通过有效婚姻延续后代”。

根据1945年《宪法》第28B条第(1)款的表述,有两项权利在法律条款中得到明确保障,即组建家庭的权利和继承后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