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公共政策专家Bambang Harymurti建议在DPR正在研究的关于资产没收的法律草案(RUU)中管理10个“保护围栏”人民财产。

据他介绍,必须适应这十项原则,以便执法当局没收犯罪所得资产不会变成不公正,政治恐吓或新腐败的工具。

“第一条法律是永久剥夺资产必须由独立法院决定。这很重要,“他在周二在雅加达众议院委员会III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说。

班邦强调,在没有独立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永久性没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临时没收和永久没收。

他承认,国家确实可以迅速冻结资产,以免出售或转移。然而,调查人员,检察官,警察或行政机构不应拥有最终权力来决定某人是否失去了对其财富的权利。

“这一决定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法院在经过一个允许受国家行动影响的各方充分辩护的程序之后作出,”他说。

班邦说,第二项原则是,国家仍然承担举证责任。资产所有者不应该被要求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只是因为调查人员认为他的财富是可疑的。

据他介绍,国家必须首先通过合法证据证明,包括作为对象的不动产,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资产之间的事实关系。

“只有在满足证据门槛之后,才能要求所有者解释特定资产的合法来源,”他说。

第三,没收未经法院裁决应仅限于特殊情况。此外,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特殊条款,以避免多重解释。

第四,无法解释的财富不能自动被视为犯罪所得资产。据他介绍,财富来源的差异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表示。

第五,善意的第三方必须得到明确的保护。原则上,他说,一个人与嫌疑人的关系本身并不使该人的财产成为犯罪所得的资产。

第六,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特殊保护。如果丈夫被指控腐败或反之亦然,政府不应该自动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份额视为犯罪所得资产。

第七,Bambang强调,犯罪行为和资产之间必须有明确的时间关系。在这个层面上,国家不应该拥有无限的权力,仅仅因为存在犯罪嫌疑人,就调查一个人的整个财务历史。

“这并不意味着旧资产永远不会被没收。这意味着这种关系必须得到证明,”他说。

第八,资产管理必须从调查阶段到起诉阶段独立。他还提议建立一个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因为根据他的说法,国家必须维护被没收的资产的价值。

“资产管理机构必须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法务会计师,资产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经济学家,透明的采购流程,独立审计,”Bambang说。

第九,错误的没收必须对国家产生后果。法律必须提供赔偿机制,如资产返还、归还、赔偿和官员问责制。

第十,法律必须明确禁止政治滥用。

他说,有必要强调禁止使用剥夺资产的权力来压制政治对手,恐吓记者或民间社会,解决个人纠纷,惩罚合法的政治活动,因政治原因压迫公司或以没有客观法律标准为目标。

“剥夺资产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公民的影响最大。最好的保护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使滥用变得困难,“Bambang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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