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公共专家Bambang Harymurti强调,执法机构不得在没有独立法院裁决的情况下没收资产。资产没收法案必须明确规定临时扣押/冻结与永久没收之间的区别。

这是Bambang在8月11日星期二在雅加达Senayan的DPR大楼举行的关于资产剥夺法案的DPR第三委员会公开听证会(RDPU)上提出的。

班邦说,重要的是要规范没收和永久剥夺的界限,以便剥夺法案不会变成不公正,腐败和政治恐吓的工具。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临时没收/冻结和永久剥夺,”班邦在8月11日星期二在雅加达众议院大楼举行的会议上说。

根据Bambang的说法,国家可以迅速冻结资产,以便在等待法院裁决时不将其出售或转移。他提醒说,调查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行政机构不应该有最终的权力来决定公民是否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权利。

在众议院第三委员会成员面前,Bambang还表示,国家必须承担起初始和最终证明的负担。其中之一是,资产所有者不应该被要求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只是因为调查人员认为他的财富“令人怀疑”。

“国家必须首先通过合法证据证明,第一,什么资产是目标;第二,被指控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是什么;第三,行为发生的时间;第四,资产与违法行为之间的事实关系,“他说。

“只有在满足证据门槛之后,才能要求所有者解释特定资产的合法来源,”他补充说。

重要的是,Bambang说,国家不应该认为所有者无法解释的资产是犯罪的结果。他以纳税申报错误和LHKPN不准确为例。

由于这个原因,Bambang强调,在没有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没收资产是合理的,有几个记录。例如,嫌疑人死亡。

然后,嫌疑人被认为逃离了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最后,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原因,肇事者无法被提交给法院。

“然而,这些情况必须是明确和有限的类别,而不是给予过大酌情权的公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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