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高级政治分析家Boni Hargens对印度尼西亚众议院委员会III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批评性回应,该委员会鼓励将国家警察的任期限制为最多三年。根据Boni的说法,这一想法在印度尼西亚总统制框架中并不相关,反而有可能减少总统在确定国家警察领导人方面的特权。
“我自己认为,在印度尼西亚总统制框架内,这项提议既不相关也不重要,”Boni Hargens在5月21日星期四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说。
Boni解释说,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在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法案2002年第2号中明确规定了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在第8条第1款中,国家警察直接向总统报告,而第8条第2款则规定国家警察局长直接向总统负责。
此外,《国家警察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警察局长由总统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的同意下任命和解雇。
“这不仅仅是行政手续,而是决定国家警察与行政部门之间机构关系所有动态的结构基础,”Boni说。
据他介绍,迄今为止,警察局长任命机制反映了制衡原则。总统利用其特权提名警察局长候选人,而众议院通过资格审查和批准过程行使监督职能。
因此,限制警察局长任期被认为会减少总统在确定被信任在执法和安全领域执行政府愿景的官员方面的灵活性。
“警察总长不是选举职位,但也不是普通的官僚职位。这个职位来自总统与特定个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他说。
Boni认为,通过立法限制警察总监的任期,实际上有可能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中造成不平衡。
“通过立法限制国家警察的任期意味着众议院间接干涉行政领域,”他说。
他还强调,总统制中的任期限制实际上适用于通过直接选举获得的政治职位,如总统和地区负责人。
“限制任期原则是为了防止来自人民授权的权力垄断。同时,国家警察局长和武装部队司令官服从于机构管理逻辑,包括晋升制度和退休年龄限制,“他解释说。
根据Boni的说法,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的再生一直通过职业机制,绩效评估和退休年龄规定进行。因此,将政治再生逻辑与官僚主义再生混为一谈被认为在概念上是错误的。
“混合这两种逻辑不仅在概念上是错误的,而且有可能破坏现有的机构治理,”他说。
Boni认为,如果众议院的目标是加强国家警察的问责制,那么更合适的步骤是加强外部监督系统,提高候选人警察记录的透明度,以及更可衡量的绩效评估。
“这不是宪法上适得其反的任期限制,”Boni Hargens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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