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世界新闻自由日之际,印度尼西亚网络媒体联盟(SMSI)主席Firdaus对法律和人权部表示赞赏,该部被认为已经简化了印度尼西亚新闻公司法人实体的管理过程。

Firdaus周日在雅加达的一份书面声明中发表了上述声明,并强调在各种平台上建立新闻公司是1945年宪法和联合国承认的原则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我们赞赏法律和人权部多年来为新闻公司管理法律实体提供便利,”Firdaus周日在雅加达说。

他说,世界新闻自由日自1993年联合国大会宣布以来,每年5月3日庆祝。Firdaus还要求各阶层人民和国家机构支持新闻自由,这与支持人权是一致的。

“同时,我们也感谢法律和人权部为媒体公司提供了法律合法性,”他说。

他认为,为了加快自由,不需要其他合法性,这会使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变得困难,例如新闻理事会对新闻公司的验证。

“它有足够的法律地位,如1999年第40号《新闻法》所述,”他说。

根据Firdaus的说法,为了巩固新闻自由,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28条规定,自由结社和集会,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达思想等,已由法律规定。

“新闻自由或独立性随后由关于新闻的1999年第40号法律确定,”他说。

他补充说,在关于新闻的法律中,新闻自由是必要的,以维护正义和真理,促进公共福利,并教育国家的生命。

《新闻法》第二章第2条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指出,新闻自由是基于民主、正义和法治原则的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

然后,在同一章第4条第1款中,新闻自由被保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2节规定,国家新闻不应受到审查、审查或禁止广播。

然后,在同一条款的第3段中,再次强调要保障新闻自由,国家新闻有权寻求,获得和传播思想和信息”。

“这就是法律加强的新闻自由,”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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