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强调,在行政或民事制裁途径被采取但没有结果后,实施刑事制裁必须是版权纠纷的最后选择。
宪法法院(MK)在关于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第113条第(2)款的材料测试的第28/PUU-XXIII/2025号案件中的裁决中阐述了这一声明,该裁决于周三在雅加达发表。
“在版权背景下,只有在评估行政或民事制裁等其他机制解决机制的努力不足或无法提供解决方案之后,才实施刑事制裁,”宪法法官Enny Nurbaningsih说,援引Antara的话。
MK表示,由于未经创造者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以商业方式使用创造物,侵犯创造者或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权利,应该优先考虑行政制裁和纠正机制,而不是刑事制裁。
Enny解释说,这符合刑法中最大限度减轻原则,该原则将刑事制裁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后手段。
根据法院的说法,作为第一种尝试实施刑事制裁,可能会对许多艺术家,音乐家和表演者在公共场合表演的创造性用户造成担忧或恐惧。
这种情况也可能对艺术和文化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事实上,关于版权法的形成,其中之一是,版权可以成为国家创意经济最重要的基础。
Enny说,侵犯版权造成的损失基本上是一种多方面的经济损失,不仅是个人利益的个人性质,因此,如果不直接使用刑事法律机制,解决它将更合适。
“因此,解决争端的途径应该是首先在采取刑事法律制裁之前,通过行政和/或司法途径解决争端,”他说。
MK还强调,行政和民事解决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争端,保护个人权利,并为受害方提供恢复和赔偿。
法院还认为,版权法中实施的版权包含应遵循的灵活性,以提供对所有各方适当的保护。
最高法院所指的所有各方的保护是,例如,通过向集体管理机构(LMK)付款以行政或民事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这样,刑事机制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这将成为执法机构在执行版权法时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必须执行的指导方针,”Enny说。
他还强调,实施刑事制裁必须采取恢复性正义方法,作为实施ultimum remedium原则的一部分。
根据这些考虑,MK批准了音乐家Tubagus Arman Maulana(阿曼德·穆罕默德),Nazril Irham(阿里尔·NOAH)以及其他27名音乐家和歌手的请求,涉及版权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范。
该条款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和/或未经许可的作者或版权持有人侵犯第9条第(1)款c、d、f和/或h项中规定的作者经济权利的人,以商业用途被判处最多3年的监禁和/或最高5亿印尼盾的罚款。”
MK还强调,刑事制裁的实施,作为最后一种选择,不仅适用于表演创作中侵犯经济权利的行为,如第9条第1款(f)项所规定,还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
因此,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表示,版权法第113条第(2)款规范中的“字母f”一词被解释为“在实施刑事制裁时,首先实施恢复性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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