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人权部人权(HAM)总干事Dhahana Putra表示,未婚夫妇在《刑法典》第411条中仍然受到通奸刑事指控。

「这篇文章肯定了政府承诺在社会中维护体面规范,因此《刑法典》仅在提供有关同居住和通奸的更严格的安排,”Dhahana在7月29日星期一在北干巴鲁的Ahlan廖内法律和人权部公共关系部在新闻稿中说。

根据《新刑法典》中的Dhahana同居,在婚外被定义为夫妻同居。这意味着它还包括一对居住在一起并表现得像丈夫和妻子一样的夫妇,而没有合法的婚姻联系。

新刑法中的通奸,它说与旧刑法相同,仍然被视为犯罪行为。同居和通奸是有限的投诉。

“这样,第411条和第412条规定的同居和通奸行为只能在有害方提出投诉时合法处理,”他说。

投诉应来自涉案当事人的丈夫、妻子、父母或子女,如果没有相关方的正式投诉,执法官员无法处理的行动。

「这种安排在人权(HAM)的背景下很重要,因为国家必须在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所坚持的社会规范之间保持平衡。每一项条例都必须考虑其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同时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根据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的基本权利。其中有权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家庭,并有权通过合法婚姻产生后裔,“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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