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兼联合国主席Yusril Ihza Mahendra表示,对选举实施及其结果的不满,特别是总统选举的解决,应在宪法法院中解决,而不是行使众议院的angket权利。
「angket权利可以用来调查选举中的所谓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总统选举,被失败的政党使用吗?以我的代价,这不是因为1945年NRI宪法对必须通过宪法法院解决的选举结果争端提供了特别安排,“Yusril说,ANTARA于2月22日星期四报道。
承运权的存在确实在1945年《宪法》第20A条第(2)款中作了规定。该条知的承运权的规定与众议院进行不具体监督的职能有关,但在监督众议院监督的对象事物方面是一般的。
法律中概述了有关运输权的进一步规定,即规范DPR,MPR和DPD的法律。
此外,Yusril解释说,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4C条明确规定,宪法法院(MK)的权力之一是裁决大选结果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级和最后级的总统选举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前法律和人权部长解释说,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者一直在考虑如何最短有效地解决选举结果争端,即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机构。
这是为了使争端立即结束并通过司法机构解决,以便如果由于持续的争端,新总统的就职典礼被推迟,不会导致权力失控。
“因此,我认为,如果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通过宪法法院具体确认并规范了总统选举争端的解决,那么使用angket来解决争端就不能使用,”他说。
Yusril解释说,宪法法院在裁决总统选举争端方面的裁决将创造法律确定性,而DPR angket权的行使将使该国陷入不确定性。
「angket的使用可以使总统选举结果的争议拖延,但不清楚何时结束。angket的结果只是以建议的形式,或者最远的是DPR的意见声明,“Yusril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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