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知识产权局局长Min Usihen在歌曲Kanak TV歌曲YouTube频道上传的歌曲“Halo-Halo Bandung”病毒式传播后,对歌曲“Halo-Halo Bandung”的版权侵犯指控做出了回应。

敏强调,尊重著作权和尊重他人的作品是保持创意、文化和经济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他提醒国际社会了解保护著作权和尊重他人的作品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的独家权利,是基于宣言原则自动生成的,一旦著作是以真实形式实现的,而不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限制,”Min在ANTARA于9月14日星期四报道的一份声明中说。

明说,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未经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更改他人的作品。

“在作品中,有著作者和版权所有者拥有的道德权利和经济权利,我们必须知道和尊重,”他补充说。

关于歌曲“Halo-Halo Bandung”,他的作品于1946年5月1日首次公布,并已在法律和人权部知识产权总局(DJKI)注册,申请号为EC00202106966。

如果你想使用他人的部分或全部作品,那么你必须征得版权的创造者或持有者的许可。明说,这是尊重创造者对他作品的道德权利的一种形式。

“如果我们难以联系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以征得许可,至少我们有义务列出作品的信誉属于谁,”他说。

他说,如果一个人或一方未经许可取乐或更改歌曲作品的歌词,而不包括信誉,那么应该怀疑这是侵犯道德权利的一种形式。

Min继续说,如果歌曲被上传到数字平台,该行为将从道德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角度损害版权创作者和所有者。

Min 解释了其他公民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或法律补救措施。

他说,版权保护在所有批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普遍适用。

Min说,印度尼西亚通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97年第18号总统令,关于批准《伯恩文献和艺术作品保护公约》,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并于1997年5月7日颁布。

参照《伯尔尼公约》第5条的规定,伊斯梅尔·马祖基(Ismail Marzuki)创作的歌曲《Halo-Halo Bandung》的作品在伯尔尼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动受到保护,目前有181个国家。

“包括马来西亚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Min说。

然而,他提醒说,为了执法其他国家侵犯版权的行为,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保护独立原则的使用。

他说,这意味着版权的保护和执法是在版权作品被侵犯的国家实施法律。

“出于这个原因,如果印度尼西亚的版权创作者或持有人希望在另一个国家维护版权,那么诉讼是根据该国的版权法进行的,”min解释说。

此外,Min解释说,如果版权的创作者或持有人已经死亡,那么继承人作为版权所有者就有独家权利禁止或允许另一方行使版权。

然而,如果有指称的侵权行为,Min表示,版权的行使应从另类争议解决(ADR)方法开始。

ADR 是根据有争议当事方在没有或有中立第三方协助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共识)来解决法庭外争端的一种形式。

DGT作为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的焦点,可以作为争议解决桥梁的中立方发挥作用。

最后,Min邀请所有通过互联网相互连接的国际社会了解著作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作品的重要性。

他人的作品的保护和欣赏可以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具创造力和更可持续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让我们共同维护和支持这个多样化的创意生态系统,以造福共同利益,”他说。

在印度尼西亚,根据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第58条第2款,对歌曲版作的版权保护在创作者生命期及创作者死亡70年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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