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认为,新《刑法》(KUHP)中所列死刑的适用是一个相当进步的步骤。

12月16日星期五,国际法院执行主任伊拉斯谟·纳皮图普卢(Erasmus Napitupulu)在雅加达举行的题为“印度尼西亚死刑实践中的酷刑:太多”的网络研讨会上说:“当判处死刑时,该机制总是推迟10年,才能看到被定罪者行为的变化。

新的《刑法典》规定,如果死刑犯行为良好,执行所有方案并被判定为可变更,则死刑自动改为另一种罪行。

“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对我们来说,废除死刑当然是在印度尼西亚废除死刑的第一步,“他说。

一方面,伊拉斯谟理解废奴主义团体,特别是国际法院的观点会受到那些不同意的人的批评。然而,作为一个提倡民主的国家,这是司空见惯的。

伊拉斯谟在发言中说,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是,当执法人员寻找在拘留地点发生的证据/检查时,对罪犯的酷刑问题。

在死刑方面,判处死刑的标准程序必须处于最高位置,因为在判处死刑时,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绝不能有丝毫怀疑。

“在死刑中,标准必须始终存在于最高背景下,不应该有丝毫怀疑,尤其是法官,”他断言。

此前,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也强调将死刑纳入新的刑法。第67条和第98条载有死刑。据认为,Komnas HAM违反了1945年NRI宪法第28A条和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9号法律第9条。

此外,它还被认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是一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削弱的人权(不可克减的权利)。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