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认为,新《刑法》(KUHP)中所列死刑的适用是一个相当进步的步骤。
12月16日星期五,国际法院执行主任伊拉斯谟·纳皮图普卢(Erasmus Napitupulu)在雅加达举行的题为“印度尼西亚死刑实践中的酷刑:太多”的网络研讨会上说:“当判处死刑时,该机制总是推迟10年,才能看到被定罪者行为的变化。
新的《刑法典》规定,如果死刑犯行为良好,执行所有方案并被判定为可变更,则死刑自动改为另一种罪行。
“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对我们来说,废除死刑当然是在印度尼西亚废除死刑的第一步,“他说。
一方面,伊拉斯谟理解废奴主义团体,特别是国际法院的观点会受到那些不同意的人的批评。然而,作为一个提倡民主的国家,这是司空见惯的。
伊拉斯谟在发言中说,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是,当执法人员寻找在拘留地点发生的证据/检查时,对罪犯的酷刑问题。
在死刑方面,判处死刑的标准程序必须处于最高位置,因为在判处死刑时,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绝不能有丝毫怀疑。
“在死刑中,标准必须始终存在于最高背景下,不应该有丝毫怀疑,尤其是法官,”他断言。
此前,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也强调将死刑纳入新的刑法。第67条和第98条载有死刑。据认为,Komnas HAM违反了1945年NRI宪法第28A条和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9号法律第9条。
此外,它还被认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是一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削弱的人权(不可克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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