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执行主任伊拉斯谟·纳皮图普卢(Erasmus A.T. Napitupulu)强调,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为了阻止案件。
据安塔拉11月1日星期二报道,伊拉斯谟 说:“希望执法部门不再陷入一种观念,即恢复性司法仅限于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和平以及案件的停止,更不用说强迫和平了。
他解释说,恢复性司法是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办法,其形式可能各不相同,既包括和平努力,也包括履行受害者损失,其当务之急是受害者康复的利益。
伊拉斯谟表示:“恢复性司法 的实施必须尊重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考虑到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和基于年龄、社会背景、教育和经济的 脆弱性因素。
他还提醒说,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必须确保从肇事者、受害者到其他有关各方的赋权和积极参与。
“恢复性司法 坚持志愿服务原则,没有压力、胁迫和恐吓,”他说。
因此,伊拉斯谟与恢复性司法联合会一起制定了恢复性司法的定义,将其定义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方法,涉及当事人,包括受害者、肇事者和相关方,其程序和目标寻求恢复,而不仅仅是报复。
他在周二和周三(2/11)在雅加达Aryaduta酒店举行的印度尼西亚 恢复性司法全国恢复性司法会议上发表了这一声明。
会议旨在成为各部委与民间社会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共同空间,以建立就恢复性司法观念达成一致的承诺。
在这次会议上,各方的介绍和讨论也提出了实施恢复性司法的进步思想,并为将这些方法适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主流的后续行动和协调提供了概述,这不仅仅是关于和平和终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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