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拉坎 - 北加里曼丹地区警方设法阻止了在北加里曼丹省努努坎的印度尼西亚 - 马来西亚边境走私47公斤的水晶甲基苯丙胺,确保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

7月21日星期四,北加里曼丹警察局长,丹绒塞洛尔的督察长丹尼尔·阿迪亚贾亚(Daniel Adityajaya),7月21日星期四,将三名肇事者命名为IH(32),ND(38)和AA(44)。

当地警方通过组建一个由北加里曼丹Poice刑事调查主任,大专员Hendy F. Kurniawan与专业和安全司司长,特古·特里万托罗大专员,努努坎警察局长副官Ricky Hadiyanto以及马来西亚边境Patok 3边境的East Sebatik警察局领导的联合小组,披露了甲基苯丙胺贩运案件。 阿吉库宁村,塞巴蒂克区中部,努努坎摄政区,7月20日星期三。

嫌疑人IH是努努坎的居民,负责安排信使的旅程并确保毒品包裹到达目的地,ND是印度尼西亚公民,在斗湖作为农民,充当信使,将包裹从斗湖运送到努努坎的班班甘,而AA,塔拉坎的居民,从事渔民工作, 作为信使,从努努坎到帕雷-帕雷运送毒品包裹,继续使用Pelni船前往帕卢。

他解释说,IH和ND收到了一名姓名首字母为EZ的人的邀请,他是斗湖的马来西亚居民,他要将一个已知含有毒品的包裹从斗湖运到努努坎的Bambangan Sebatik,并继续运送到中苏拉威西岛的帕卢。

根据逮捕的年表,ND在印度尼西亚 - 马来西亚边境3点通过传统的印度尼西亚 - 马来西亚跨境路线进入印度尼西亚领土后不久被捕。

肇事者带着五袋被确认为基本必需品的行李进入印度尼西亚领土。

“然而,经过检查,发现袋子里装着一类麻醉品类型的甲基苯丙胺,它被包装在一包观音王茶中,”丹尼尔说。

嫌疑人涉嫌违反第112条第2款至第132条第2款第114条第2款,以及2009年关于毒品的第35号法律第132条第2款,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和最高死刑。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