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众议院副议长Sufmi Dasco Ahmad表示,应用恢复性司法来处理损失5000万卢比的腐败案件受到许多方面的欢迎。只是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2020年关于恢复性司法的第15号总检察长条例确实受到许多人的欢迎,包括那些批评真相的人,"达斯科于3月9日星期三在雅加达Senayan议会大楼告诉记者。

达斯科说,这种政策是必要的。此外,该国的执法部门也经常受到刑事定罪的影响。

然而,达斯科说,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此外,有些人批评并说总检察长的规定与现有的法治相悖。

"因此,我们还需要就如何处理这项总检察长条例进行研究。因此,(恢复性司法,红色)可以运行并做得很好,副作用不违反规则并且可以解决,"他说。

他继续说,这项研究不仅适用于总检察长办公室,也适用于警方。因为,警察局长利斯特约·西吉特(Listyo Sigit)也有同样的程序,即恢复性司法来处理某些案件。

此前,司法部长Sanitiar Burhanuddin认为,处理损失价值相对较小或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犯罪是国家损失的合法形式。

他指出,特别是印尼东部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必须通过陆、海、空进行审查和审判程序的岛屿,以及前往省会审理规模较小的腐败案件,使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不符合要挽救的国家的损失。

"处理小规模的腐败案件也不是一项值得骄傲的成就,即使有时它往往是社区无法接受的,"Burhanuddin在一次主题为"恢复性司法:5000万卢比的腐败需要被监禁?"的公开讨论中担任主旨发言人时说。

总检察长办公室力求将损失价值很小的腐败罪与恢复性司法一起适用。检察院已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官条例是该法第一部适用恢复性司法原则的条例。

检察官说,在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可以适用于腐败犯罪的肇事者,其行为与国家经济损失无关或与国家经济损失无关,但名义损失很小。

布尔汉努丁补充说,实施刑事制裁,特别是监禁,不是企图报复,而是一种矫正教育和监禁的过程,旨在使肇事者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因此刑事定罪是最后的手段。

刑事制裁并不总是监狱。"安乔因类"腐败的肇事者还可以实施其他一些制裁措施,例如适当的刑事处罚,撤销某些权利或没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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