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国家损失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肇事者被认为仍然必须通过刑事诉讼,尽管他们已经从国家经济损失中获利。
"如果从规范上讲,实际上《根除腐败法》第4条(红色)已经规范,尽管国家财政损失卷土重来,但它仍然不能被用作不处理犯罪肇事者的借口,"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研究员Iftitah Sari在1月28日星期五从雅加达联系时说。
《Tipikor法》第4条规定,归还国家财政损失或国家经济并不能消除被定罪的腐败犯罪者。因此,尽管国家财政损失的回报旨在实现快速、简单、成本低廉的法律程序的实施,但Tita认为该方法不合适。
"也许方向是为了实现实施快速,简单和轻松的成本法律程序,但方式似乎不那么精确,"Tita说。
蒂塔强调,国际法院原则上支持有效建立刑事司法制度的努力,并支持对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腐败,如果可能的话)使用除监禁以外的其他起诉。
但是,司法程序,例如调查直到审判证据,仍然必须符合适当程序。
除了保护被告的公平审判权,例如因为存在无罪推定原则等而为自己辩护外,进行法律诉讼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追究责任。
"法官有权决定肇事者有罪或无罪,以避免削减并确保肇事者可以按比例被判刑,"他说。此外,进行刑事诉讼还旨在确保案件构建的完整性,以便在审判中必须揭示所有事实。
"直到稍后,法官将通过考虑有关他的国家损失的所有证据来确定,所以有多少,"蒂塔说。
该声明是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Sanitiar Burhanuddin在1月27日星期四众议院第三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声明的回应。
此前,在一次工作会议上,布尔汉努丁表示,国家财政损失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罪可以通过退还国家财政损失来解决。
Burhanuddin说,通过返还国家财政损失的方式进行结算,旨在实现快速,简单和轻松的成本法律程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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