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承认残疾人享有人权。国家人权委员会(科姆纳斯)研究和研究专员桑德拉亚蒂·莫尼亚加说,从国家向残疾人,包括智障和发育障碍者提供法律保护,并不是最佳选择。
11月6日星期六,桑德拉亚蒂说:"执行仍然存在问题,除其他外,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不符合残疾人的现实。
他认为,刑事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因此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保护方面尚不理想,即刑事诉讼法程序仍然不适当,对残疾人的援助尚未得到管制。
桑德拉亚蒂·莫尼亚加还解释了保障残疾人法律保护的若干规则。其中之一是2018年关于残疾人的法律第8号。
Sandrayati继续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一国保障每个公民,包括残疾人的生存,其法律地位和人权与印度尼西亚公民相同。
还有第2条第(1)至(3)项政府关于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适当便利的2020年第39号政府条例。
一般说来,由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及其下级司法机构、宪法法院以及与司法机构有关的其他机构组成的执法机构必须在司法过程中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便利。
"所以,很明显,有很多法律法规,"桑德拉亚蒂·莫尼亚加说。
"我想邀请我们共同思考,共同行动,鼓励保护、促进、执行和履行法律、人权,特别是对智障人士和全面或全面发展,"桑德拉亚蒂敦促道。
这两个问题都应由政府,特别是执法机构解决,办法是适应司法程序,例如使司法程序适应残疾人的年龄,便利他们作为受害者或证人发挥有效作用,并确保他们得到助理或翻译。
它们还需要获得易于访问的设施,例如在审判、调查和其他早期阶段以媒体辅助工具、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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