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艺术联盟(KSI)倡导经理Hafez Gumay评估说,使用个人名称来撰写音乐作品的版权优先,而不是用团体或团体的名称撰写,以避免未来的意外事件。
“我们法律所知道的问题只是每个人的名字,乐队(或团体名称)实际上不是实体,所以它必须是一个个人名称,”哈菲兹说,正如ANTARA在11月3日星期日报道的那样。
“如果是在元数据中,它(作品的版权)后来是一个人的名称,它可以是一个舞台名称或一个原始名称,”他继续说道。
此外,Hafez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乐队以乐队的名义代表他的音乐作品。
随着时间的推移,乐队由于内部冲突而分开,导致他们歌曲的版权问题。
作品的版权,当作品出版时,作者将以作品名称的撰写形式获得道德权利,并以版税或作品出版结果分配形式获得经济权利。之后,这些经济权利的授予将由授权管理作品版权的集体管理研究所(LMK)授予。
然而,由于从一开始版权命名的不明确,乐队很难确定每个成员可以获得多少版税。
“他们曾经在一起,但我们不知道将来他们会死或有人死,这也可能是一个问题,因为继承人不一定是其他成员的klop,”哈菲兹说。
因此,哈菲兹建议,作品的著作权的撰写应以参与其创作的个人名义撰写。这样做是为了澄清每个人有权获得的版税金额。
“当我们在歌曲中有一首歌或协议时,重要的是,其中一部分是多少%,比一开始更'公平',”哈菲兹说。
如果其中一名成员死亡或退出乐队,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以各自个人名义撰写,则该成员仍将根据规定获得其部分。
版权的一部分也可以由相关继承人代表,如果乐队成员被宣布死亡。
「例如,如果歌曲的作者作了一部作品,那么作品将在他的一生中受到保护,”哈菲兹说。
他补充说:“一旦他去世,他的版权将授予继承人,自创造者去世以来70年。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