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合作社部长(Menkop)Budi Arie Setiadi赞赏批准2009年关于矿产和煤炭(Minerba)的第4号法律的修订。2009年第4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法律草案(RUU)中规定了这一修正案,为合作社参与管理印度尼西亚的采矿提供了更广泛的机会。
布迪解释说,修订后的《矿产和煤炭法》中的一些条款,包括第51条、第60条和第75条,明确使合作社有机会管理采矿经营许可区(WIUP)。
「第51条规定,WIUP可以通过拍卖或优先授予机制,通过拍卖或优先授予,授予商业实体、合作社、个人公司、中小企业或宗教社区组织拥有的商业实体,”他在2月18日星期二说。
根据Budi Arie的说法,这项政策符合1945年宪法第33条的授权,该条强调,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得到尽可能多的管理,以实现人民的繁荣,包括通过合作社等基于民粹主义的机构。
「到目前为止,采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司主导,尽管我们的宪法要求自然资源由人民直接管理。通过合作社,我们可以实现这一目标,“Budi Arie说。
他补充说,批准《矿产和煤炭法》是合作社为印尼未来经济的巨大流动做出更战略性的贡献的重要动力。随着合作社进入采矿业,合作社的业务能力不仅增加,而且增加了成员和当地社区的福利。
他解释说:“合作社参与管理采矿将刺激区域经济增长,同时增加其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
Budi Arie认为,这是鼓励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商业实体(包括合作社)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发挥作用的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具体步骤。
Budi Arie希望将来会有更多的合作社受到兴趣,并能够管理印度尼西亚的采矿。因此,合作社作为经济民主支柱的作用可以更加强大,并对国民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