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有关潜在的沉积的规定,此前它成为《刑事诉讼法典》(KUHAP)修订计划和2002年关于警察的第2号法律(警察法)修订的要点之一。
众所周知,在《警察法》第14条第(1)款o字母的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家警察可以根据管理盗窃的法律,在警察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窃听。到目前为止,印度尼西亚还没有专门的窃听法。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草案,但没收机制被更详细地讨论。关于没收的规则载于第124至128条。《条例》第124条规定,没收应得到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许可。
新地区法院院长未经许可的贪污行为,如果处于紧急状态,即有可能发生致命危害或严重伤害的威胁,有不良共识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或有组织犯罪行为共识,则可进行。
根据Atmajaya Yogyakarta大学Al Wisnubroto的法律专家Al Wisnubroto的说法,该法规根据犯罪复杂性和调查技术的发展规范了紧急捕获机制。此外,目前的KUHAP只知道五项强制性企图,即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和信件审查。
“因此,盗用行为不仅在《刑事诉讼法案》中受到监管,而且在各种法案或法律中也受到监管,这些法案或法律规范了在执法领域发挥作用的机构。例如,KPK法是KPK调查人员的法律依据,“他解释说,2025年3月28日星期五。
他说,关于缉毒的法规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必须更详细地规范。此外,为了不重叠权力,每项法中都需要对规定缉毒的条款进行协调。还需要协调和审查,以便执法人员不会任意进行缉毒。例如,在《警察法案》草案中,规定了在没有法院院长许可的情况下缉毒权力的一个点。
除了调查和调查犯罪行为的目的外,警方还可以进行窃窃以履行情报和安全信息收集(intelkam)的职能。根据Vishnu的说法,由于国家警察将拥有的情报和安全原因,未经许可窃听的权力可能会被滥用。
“没有明确的限制,国家警察调查员可以进行潜在侵犯人权、侵犯公民隐私、限制言论自由的窃听。这并非不可能,权力将与其他国家机构(如国家情报局)拥有的权力重叠。因此,关于有可能威胁个人自由和人权的权力,必须谨慎、清晰、完整和谨慎地制定有关它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准备《刑事诉讼法案》和《警察法案》的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并涉及尽可能广泛的公众参与,“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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