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dara Gampong Balohan Diivonis在Banda Aceh的村庄基金腐败案中被判处2年徒刑

ACEH - 班达亚齐腐败法院(Tipikor)的法官小组判处被告Ahsani Taqwin在Dana Desa腐败案中担任沙市Balohan村的财务主管两年徒刑。

费萨尔·马赫迪(Faisal Mahdi)在今天的判决听证会上主持的法官Mejelis要求Ahsani Taqwin支付1亿盾的罚款,为期一个月的监禁。

此外,被告被要求支付替代金,因为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没收了价值193.2印尼盾的款项。

在听证会上,法官小组裁定,被告Ahsani Taqwin被合法和令人信服地判定犯有违反1999年第31号法律第10条a项的罪行,该法律修订为2001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20号法律。

然而,对于同一案件中代表Gampong Balohan的居民Eddy Saputra的其他被告,法官小组将他从检察官的所有指控中解放出来。

法官小组裁定,被告Eddy Saputra没有被判犯有检察官服务指控中的非刑事腐败罪,有效和令人信服地被判有罪。

根据审判中的事实,法官解释说,沙市Sukajaya区的村庄或Gampong Balohan在2024年获得了48亿印尼盾的村庄资金分配。

然后,被告Ahsani Taqwin根据村长的批准提取了3.5亿印尼盾的资金。

这些资金旨在支付村庄支出、工资支付和机构津贴、儿童教育费用、Gampong拥有的商业实体等目的。

被告支付的3.5亿印尼盾中,多达1.183亿印尼盾用于支付所有这些需求。而剩余的资金存放在村办公室的布兰卡斯。

「被告Ahsani Taqwin为自己拿了保险箱里的钱。然后,被告Ahsani邀请被告Eddy Saputra烧毁村办公室,目的是好像保险箱里的钱被烧毁了,“被Antara扣押的法官小组说。

然而,法官小组说,被告Eddy Saputra不知道他被邀请烧毁村办公室的意图。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被告Eddy Saputra犯有腐败罪,因此必须从所有指控中释放出来。

对Ahsani的判决比检察官要求的要轻。在之前的审判中,检察官指控被告Ahsani Taqwin判处三年徒刑和1亿盾的罚款和三个月的监禁。

检察官还要求被告Ahsani Taqwin以支付金钱代替620万印尼盾的国家损失的形式提供额外的刑罚。如果被告不付款,则被判处六个月监禁。

至于被告Eddy Saputra,检察官要求判处两年徒刑。以及1亿印尼盾的罚款和三个月的监禁。

检察官宣布,根据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第31号法律第3条第(1)款a、b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两名被告都被判有罪,该法律涉及根除腐败犯罪行为以及《刑法典》第55条第(1)款第1款。

就判决而言,法官小组要求检察官和两名被告表达他们的立场,无论他们是否接受。法官小组给当事方七天的时间来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