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采用商业判断规则原则,执法部门必须能够证明违规行为
雅加达 - 拉卡亚特代表委员会(DPR)已于2025年2月初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RUU),该法案涉及2003年关于国有企业(BUMN)的第19号法律或国有企业法案的第三修正案。
修正案中有一些要点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即国有企业地位的变化和商业判断规则(BJR)原则的采用。
因为在BJR的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不能被追究个人责任,只要他们能够证明公司的财务损失不符合个人利益。
对此,国有企业观察员赫里·古纳万(Herry Gunawan)表示,国有企业法中商业判断规则(BJR)的原则,执法部门必须能够证明国有企业管理层犯下的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必须能够证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非法行为,包括与BJR原则的偏离,”他在2月20日星期四与VOI联系时说。
然而,Herry继续说,只要国有企业管理层已经执行了正确的程序,特别是在监管规则和公司管理的内部政策方面,如果发现损失,那么BJR原则就适用。
“如果有违规行为,那就另一回事了。这就是我理解的,“他说。
关于该条款被认为是免责条款,Herry评估BJR将像在股东大会(GMS)通常决定的Acquit et de charge原则一样。
赫里 解释说,这一原则是,董事在被免除之年因董事的法律行为而免除或免除董事的全部责任,以后可能存在。
「限量公司法》规定了这一点。收购和收购原则仅适用于董事会报告的事项,然后由GMS批准和批准。但是,如果后来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在报告的范围内,它们仍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他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