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宗教和信仰婚姻的合法要求

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裁定,宗教和对全能上帝的信仰是婚姻的有效要求之一,因此1974年关于婚姻的第1号法律(婚姻法)第2条第(1)款不违反宪法。

“宗教和对全能上帝的信仰是不能从婚姻的合法要求中去除的要素,”宪法法法官Arief Hidayat在宣读ANTARA于1月3日星期五报道的第146 / PUU-XXII / 2022号决定的考虑时说。

本案中,两名自称不信奉某些宗教和信仰的公民雷蒙德·卡米尔(Raymond Kamil)和特古·苏吉哈托(Teguh Sugiharto)质疑《婚姻法》第2条第(1)款,该款规定了合法婚姻,如果根据每个宗教和信仰的法律进行。

雷蒙德和特古推断,文章限制他们合法组建家庭,因为其规范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合不选择依宗教或信仰全能的神的公民。

关于这一论点,法院解释说,宗教和神性是必须的,作为国家特征和唯一神性原则的体现,正如Pancasila和1945年NRI宪法所授权的那样。

因此,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公民选择非宗教或不相信全能的神的空间是相称的限制,不是公民歧视的一种形式。

宪法法院认为,婚姻不能与唯一的神性分开。《婚姻法》第1条还规定,婚姻旨在在以唯一的神性为基础,在一个幸福和永恒的家庭中形成家庭。

“由于印尼公民没有选择不信奉宗教或不信奉对全能上帝的信任的空间,那么仅批准根据各自的宗教和信仰进行的婚姻的积极法律规范并不是导致歧视性待遇的规范,”Arief说。

既然是崇拜形式的一部分,作为一种宗教表达或信任全能的神,那么婚姻可以归类为外部论坛,国家可以参与确定程序和条件。

《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规范下,国家也将婚姻交给全能的神的宗教和信仰,因为婚姻的合法条件是由每一种宗教和信仰的法律决定的。

宪法法院在此基础上驳回了雷蒙德和特古的申请。“基于这些法律考虑,请愿人关于《婚姻法》第2条第(1)款违宪性的论点在法律上是没有道理的,”Arief说。

同一案例中,雷蒙德和特古也考验了新的《刑法典法》,但被法院宣布为不可接受。此外,他们两人还考验了人权法、Adminduk法和国家教育系统法,这些法都最终搁浅,因为它们被完全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