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提醒:腐败案件中国家损失的要素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估计

雅加达 - 最高法院(MA)强调,在腐败案件中,国家损失必须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潜力。

“损失必须是真实的,这是基于2016年第25号宪法法院的裁决,并且已被BPK(金融审计局)宣布腐败必须是真实的,”最高法院发言人Yanto表示,ANTARA于1月2日星期四援引。

Yanto解释说,在裁决中,法官提到了2001年关于腐败犯罪的第20号法律(Uu Tipikor)第2条和第3条,该条是通过2016年第25号宪法法院的裁决决决决定的。

法院在裁决中认为,国家损失要素的应用应使用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概念,以提供公平的法律确定性,并使国家和国际法的文书协调。

当记者询问被告哈维·莫伊斯(Harvey Moeis)因环境破坏而造成的潜在国家损失时,扬托表示,他不能具体讨论此案。

然而,他强调,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因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仍然被认为是潜在的,而不是已被证明是真实的损失。

“从理论上讲,在腐败犯罪中,国家损失不再被视为潜在的损失,但必须是实际损失,这意味着损失必须是真实的。这一切都是基于2016年宪法法院第25号裁决,并由中国共产党宣布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