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罚款刑事解决的AGO:扰乱国家经济的案件

雅加达 - 总检察长办公室(KEJAGUNG)Hukun信息中心(Kapuspenkum)负责人Harli Siregar解释了通过和平罚款解决或赦免犯罪行为的肇事者。

它说,和平罚款的赦免只适用于经济犯罪的肇事者。

这是根据2021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1号法律第35条第1款K项的规定,该款规定,总检察长有权处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并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在经济犯罪中使用和平罚款。

「本条所述的和平罚款的和解解决是针对有害于该国经济的部门法律,并包含在经济犯罪中,例如海关犯罪,消费税等,”哈利告诉VOI,12月24日星期二。

至于腐败犯罪或tipikor的案件,他们将采取适当的行动。也就是说,肇事者仍将受到法律或刑事处理。

这是指《腐败法》第2条和第3条。因此,腐败者没有得到和平罚款的赦免。

“如果从司法技术方面来看,tipikor不包括第35条第(1)款k项所述的和平罚款,除非有一种定义将腐败列为经济犯罪,”哈利说。

除此之外,哈利重申,在这种情况下,和平罚款意味着通过支付总检察长批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款,在法庭之外终止案件。

同时,1955年第7号法律第1条所述的经济犯罪的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