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必须修改的ITE法的三大条款,它们是什么?

雅加达-来自Exposit Strategic的政治分析师Arif Susanto表示,《 2016年第19号法律》中有三篇涉及电子信息和交易(UU ITE)的有问题的文章。

这是继佐科·维多多(Joko Widodo)总统修改《 ITE法》的计划之后。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许多当事人都认为许多条款具有多种解释并且是不公平的。

首先是第27条第(1)款,其中涉及散布和/或传输和/或提供具有违法行为内容的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档。

不幸的是,本文经常使那些广播违反正派内容的人陷入困境。因为,阿里夫说,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实际上是被定罪的。

假设某人有私密的内容。内容已分发。问题在于,分发内容的不仅是犯罪者,而且是记录者,然后他被指控实际上具有多种解释。”阿里夫在2月19日星期五的网络研讨会上说。

第二是关于电子诽谤信息的所谓内容的第27条第3款。根据阿里夫(Arif)的说法,许多案件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幸的是,本文为关联方被定罪打开了空间。

第三是关于导致种族,宗教,种族和群体间(SARA)的信息或电子文档中的仇恨言论的第28条第(2)款。

他说:“例如,如果我说错了话或打错了电话,以使我对别人有冒犯性。据说,侮辱的内容必须明确地写成,使它们不像通俗易懂的文章。”

《 ITE法》中滥用多种解释性条款的例子发生在Prita Mulyasari和Baiq Nuril。 Prita因诽谤坦格朗Omni国际医院的良好声誉而被定罪。同时,Baiq Nuril被视为分发不道德内容的记录。实际上,她是举报她的人的骚扰行为的受害者。

他总结说:“ Prita的案子终于在他们提出重新考虑(PK)时告终,而Baiq Nuril得到了大赦。这意味着她只是推翻了先前的判决。实际上,最初的要点并未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