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法外可能监禁腐败者,避免罚款

雅加达 - 最高法院刑事法庭院院长Suhartomeng表示,目前的法律漏洞使腐败罪犯能够规避罚款。

苏哈托在雅加达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局(UNODC)在雅加达举行的一次讨论中说,腐败罪犯往往不支付法院决定的罚款,并选择服刑,以代替罚款。

麻醉品案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他提到,有这么多罪犯没有支付被罚款,但他们更愿意在未付罚款的结果下入狱。

“事实上,腐败刑事执法的最初概念是,除了监禁之外,它还以代替金的形式优先考虑额外的刑事犯罪,以退还犯罪行为产生的资产,”苏哈托说,ANTARA于11月15日星期三报道。

因此,他说,在腐败犯罪中归还犯罪收益的肇事者将被视为减轻惩罚的因素之一,如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4条所述。

另一方面,苏哈托说,印尼从犯罪行为中扣押资产的实施仍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包括缺乏证据、嫌疑人死亡、逃跑或进入人员搜索名单(DPO)。

苏哈托评估说,政府和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剥夺犯罪行为所得资产的机制,在资产追回方面提供法律加强,以改善国家法律基础设施。

“这只是为了使腐败分子贫困的一个方面而需要做到的。犯罪所得资产是一支强国,必须通过被剥夺为国有或追回国家损失来瘫痪,“他说。

印度尼西亚政府已于2023年5月4日通过总统令(supres)向DPR提交了与刑事犯罪有关的资产掠夺法案。

剥夺资产法案是政府努力根除腐败和追回国有资产的优先议程之一。政府鼓励众议院在2023年最后一次听证会上立即讨论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