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最高法院刑事法庭院院长Suhartomeng表示,目前的法律漏洞使腐败罪犯能够规避罚款。

苏哈托在雅加达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局(UNODC)在雅加达举行的一次讨论中说,腐败罪犯往往不支付法院决定的罚款,并选择服刑,以代替罚款。

麻醉品案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他提到,有这么多罪犯没有支付被罚款,但他们更愿意在未付罚款的结果下入狱。

“事实上,腐败刑事执法的最初概念是,除了监禁之外,它还以代替金的形式优先考虑额外的刑事犯罪,以退还犯罪行为产生的资产,”苏哈托说,ANTARA于11月15日星期三报道。

因此,他说,在腐败犯罪中归还犯罪收益的肇事者将被视为减轻惩罚的因素之一,如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4条所述。

另一方面,苏哈托说,印尼从犯罪行为中扣押资产的实施仍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包括缺乏证据、嫌疑人死亡、逃跑或进入人员搜索名单(DPO)。

苏哈托评估说,政府和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剥夺犯罪行为所得资产的机制,在资产追回方面提供法律加强,以改善国家法律基础设施。

“这只是为了使腐败分子贫困的一个方面而需要做到的。犯罪所得资产是一支强国,必须通过被剥夺为国有或追回国家损失来瘫痪,“他说。

印度尼西亚政府已于2023年5月4日通过总统令(supres)向DPR提交了与刑事犯罪有关的资产掠夺法案。

剥夺资产法案是政府努力根除腐败和追回国有资产的优先议程之一。政府鼓励众议院在2023年最后一次听证会上立即讨论该法案。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