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就业法允许企业家削减遣散费

雅加达——政府已经调整了工人在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号法律(Ciptaker)中被切断的遣散费。

通过《政府法规草案》关于特定时间工作协议、调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终止雇用的衍生规则,国家正在制定一项计划,有可能减少向工人提供遣散费的构成部分。

此外,在《政府条例草案》第39条第2款中,显示服务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可至少获得一个月的遣散费。

然后,提供服务期超过一年的遣散费有八项单独规定。第39条第3款对此有规定。

第一项规定是,服务期为3年或3年以上但少于6年的雇员,只获得两个月的工资。

第二项规定,工作期限为6年或9年以上但不足9年,只可领取3个月的工资。

第三项规定是工作期限为9年或9年以上,但少于12年,则收到的遣散费为4个月的工资。

第四项规定是工作期限为12年或15年以上但工资只有5个月的工人。

第五条规定,工作期限为15年,但18年以下只给予6个月的工资。

第六项规定是,如果工人工作18年或18年以上,但少于21年,只给予7个月的工资遣散费。

第七条规定,工作期限在21年或24年以上,只给予8个月的工资。

同时,最后或第八条规定,工作期限为24年或24年以上,只给予10个月的工资。

应当指出,这项遣散费规定只适用于雇用公司健康良好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遇到一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半义务。

在实施第41-46条和第51条规定的扣减0.5离职工资时,必须注意以下七项规定:

1. 当公司发生改变工作条件和不愿继续工作关系的工人时。

2. 公司因遭受损失而提高效率时。

3. 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而关闭时。

4. 因不可抗力公司关闭时。

5. 公司因亏损而推迟偿还债务时。

6. 公司破产时。

7. 当工人违反工作规定,并收到三封警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