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r价值观改变合作法则,使其更具适应性,与时俱进
雅加达 - 众议院第六委员会成员穆夫提·阿南(Mufti Anam)评估了修改1992年关于合作社的第25号法律的必要性,使其更具适应性并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他认为,目前法律无法照顾到合作社的利益。
“旧时代制定的法律与今天的情况肯定大不相同。例如,现在人们正在通过应用程序和互联网寻求便利,因此我们今天要做的就是调整迄今为止的现有法律,“穆夫提在9月14日星期三援引Antara的话说。
如果法律发生变化,那么合作社可以为想要利用合作社功能的人提供便利。
“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今天的合作社问题是好的,符合其原则,当时是好的,但一方面,这不是为了合作社的气氛,因为许多法律实体在合作社的幌子下出现,这些合作社损害了社区或以合作社为幌子的欺诈性投资,“穆夫提说。
以合作社为幌子的法人实体的事实的存在是需要修改《合作社法》以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的原因之一。
因此,他的政党鼓励制定一项适应性强的法律,以便立即完成并颁布合作社。
“对于今年,我们已经提出了它,但前段时间仍在考虑今年或明年是否完成目标。当然,这是一个迫切的需求,所以我们每次都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以便将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Prolegnas),以便立即实现,因为这是我们社区的需求,“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