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察者需要对残疾雇用义务进行严格监督

雅加达 - 来自大学Gadjah Mada(UGM)的就业观察员Tadjuddin Noer Effendi表示,需要监督法律中规定的雇用残疾工人的义务的履行,以鼓励吸收特殊需要的 工人。Tadjuddin说,政府,国有,BUMD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的义务已包含在2016年关于残疾人的第8号法律中。为了实施,需要监督,以便公司能够实际实施法律,"Antara于3月15日星期二援引他的话说,2016年第8号法律第53条规定,政府,地方政府,BUMD和国有企业有义务雇用至少占工人总数的2%的残疾劳动力。虽然私营公司有义务雇用至少百分之一的残疾人。然而,他强调,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条在工作领域的执行没有最大的监督。这导致私营部门有时不适用该法的内容。这种监督还需要伴之以制裁,以确保规则的执行。

他说,仍有一些公司认为他们无法雇用残疾工人,因为他们必须满足某些要求。作为回应,他鼓励政府向这些公司介绍情况。当公司说它负担不起时,它必须得到公司应该做什么的某种方向,"他说。此前,印尼G20轮值主席国G20在G20就业工作组 (EWG)会议上 提出,包容性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体面工作是优先问题之一。在2022年3月8日至10日举行的20国集团(EWG)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了制定工具以监测适用于G20社区的残疾人劳动力包容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