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必须站在杰林克斯的监禁中的所有理由

雅加达-警方已任命杰林克斯为犯罪嫌疑人。 Jerinx被控在2008年第11号法律中关于上传Instagram的许多文章,涉及电子信息和交易(ITE法律),他在其中称印尼医生协会(IDI)缺乏世界卫生组织(WHO)。争论在杰里克斯制造的骚动。但是,杰林克斯的入狱是一个错误。这个案例实际上使我们想起了ITE法的危险性。

“由于我没有世界卫生组织,IDI和医院,我不得不让所有要进行COVID-19检验的人承担义务,”他的真名是I Gede Ari Astina在他的Instagram上传中写道。

上传之后,IDI Bali I Gede Putra Suteja主席将Jerinx指控仇恨言论和诽谤行为向巴厘岛警察报告。杰林克斯没有作为证人参加第一次传票。当他被宣布为犯罪嫌疑人时,他完成了第二次传票。

Jerinx说在他的上传中没有可憎的IDI内容。根据Jerinx所说,他传达的所有信息纯属批评。杰林克斯说:“我想再次强调,我没有仇恨,也没有破坏或伤害IDI朋友感情的意图。因此,这是100%的批评。”

巴厘岛地区警察公共关系负责人Kombes Pol Syamsi说,特别刑事调查局(Ditreskrimsus)的调查人员对本案中的许多证人进行了检查,包括记者和专家。

Jerinx被控涉嫌违反《 ITE法》第28条第(2)款和第45条第(3)款第27条第(3)款。 Syamsi说:“面临被判处六年徒刑和罚款十亿印尼盾的威胁。”

杰林克斯文章失败

关于COVID-19的问题,Jerinx是一个大噪音制造者。太吵了,我们可以将Jerinx视为两个不同的人物。他是一个吹牛者,一个暴徒,一个科学观点的破坏者。另一方面,Jerinx秉承言论自由的原则,是一个勇敢,开放的人。请站在你想要的一面。

无论如何,对于杰里克斯的监禁,感觉就像我们必须站在一边。 ITE法律是真正的威胁。 Jerinx必须被释放。有很多原因。最简单甚至不需要阴谋辩论的是,使用ITE法中的刑事条款诱使Jerinx担任“ IDI Kacung WHO”一职是不合适的。

例如,使用第28条第(2)款。基本上,这些规定只能用于诱使属于煽动仇恨/暴力/歧视,又是煽动基于SARA的仇恨,暴力或歧视行为的表达形式。除此之外,意图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Jerinx被Polda Bali(Twitter / @ VLAMINORA)带走时

公民社会联盟在其声明中解释说,用本文诱使Jerinx的重要元素没有实现。引用8月13日星期四的话说:“根据种族,宗教,种族和群体(SARA)对个人和/或某些特定人群产生仇恨或敌意。”

不仅是第28条第(2)款。另一篇文章也被认为是不准确的。例如,第27条第(3)款涉及诽谤。本条在适用时必须参考《刑法》第310条和第311条中关于个人诽谤的规定。这意味着该文章不能被IDI用作机构。

此外,第27条第(3)款是投诉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只有遭到诽谤的个人才能举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代表性的观点。写道:“当然,当必须由某人代表的机构使用该规定时,这是没有意义的。”

ITE法的威胁

但是,这就是ITE法。这将永远是印尼正在建立的民主生活中的一个悖论。 《 ITE法》于2008年通过,造成了许多受害者。只需看看2019年ITE法律案例报告中的东南亚表达自由网络(SAFEnet)注释即可。

这家专注于言论自由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将2019年视为最黑暗的时期之一。因此,许多定罪工作都使用ITE法。其中之一就是使雅加达国立大学(UNJ)讲师Robertus Robet陷入困境的情况。

罗伯特(Robet)在2019年2月底在州宫的演说成为一个问题。充满对军事行动的批评的圣歌进入了民俗领域,罗伯特认为这是罪犯。据报他是因为有人认为他是为了传播仇恨而传播信息。

除了罗伯特(Robet),丹迪·拉克索诺(Dandhy Laksono)还被指控涉嫌仇恨言论案中的嫌疑人。 Polda Metro Jaya指控Watchdoc创始人的第28条第(2)款与第11/2009号法律的第45 A条第(2)款有关对ITE的第8/2016号法律的修正案和/或第1/1946号法律的第14和第15条关于刑法法规的第15条。丹迪被认为是在9月23日通过他的Twitter微博传播仇恨的。

言论自由越来越受到限制。批评的空间越来越受到威胁。除了罗伯特(Robet)和丹迪(Dandhy),还有许多其他案件表明ITE法对民主的巨大威胁。

2019年的最新警察记录记录了他们处理的3,100起与《 ITE法》中的条款有关的案件。记者通常会使用违反礼节的第二十七条第(1)款,涉及传播仇恨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涉及暴力威胁的第二十九条。

考虑到上述《 ITE法》的各种情况,民间社会联盟敦促政府和民进党立即坐下来,优先考虑修订《 ITE法》。联盟认为《 ITE法》的使用不恰当,因为它的使用往往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