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佐科·维多多签署瑞德西韦药物专利实施

雅加达——总统佐科·维多多(Joko Widodo)签署了关于政府实施瑞德西韦药物专利的第100/2021号总统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目前仍受专利保护的瑞德西韦药物的获取政策。在11月26日星期五在雅加达由Antara引用的 jdih.setneg.go.id 页面上发布的总统令中提到,世卫组织已宣布对COVID-19传播的审议意见已被世卫组织宣布为全球大流行,印度尼西亚已将其指定为国家灾难。鉴于印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迫切需求,有必要为仍受专利保护的瑞德西韦药物制定准入政策。

同时,根据经版权作品第11/2020号法律修订的关于专利的第13/2016号法第109条第(3)款的规定,政府实施专利由总统 Regulation.In《总统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政府决定实施瑞德西韦药物专利。在第1条第(2)款中解释了政府对药物瑞德西韦实施专利是为了满足COVID-19疾病治疗的可用性和迫切需求。第1条第(3)款规定,自《总统条例》生效以来,政府对实施的药物瑞德西韦的专利实施为期三年。虽然第1条第(4)款规定,如果大流行在三年后仍未结束,则政府对专利的实施将延长至政府设定的COVID-19大流行到期。第2条提到政府对药物瑞德西韦实施的专利,其中包含活性物质的名称,专利持有人的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以及发明的名称。

同时,在第3条中,卫生部长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医药行业为瑞德西韦药物专利的执行人,并代表政府。制药行业按照预期,在有限的基础上履行瑞德西韦药物专利执行人的职责,以满足国内需求,并且是非商业性的。指定制药行业的要求是拥有设施和能够执行专利;不将专利的实施转让给另一方;并有良好的生产、流通、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4条中,制药业向专利持有人提供药物瑞德西韦净销售价值百分之一的奖励。第5条提到,奖励是每年进行的,并按照第1条第(3)款和第(4)款所指的期限进行。总统令由总统于2021年11月10日签署,同日由法律和人权部长Yasonna Laoly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