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通信和数字部发布了与数字社交媒体平台相关的法规。这项政策载于2026年第9号通信和数字部长条例,该条例是2025年第17号政府条例的衍生品,该条例涉及在保护儿童或PP Tunas方面的电子系统管理。

这一政策的发布是为了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社交媒体使用规则的收紧,这些数字平台被认为对儿童的风险程度很高。其影响是,一些数字社交媒体平台关闭了对16岁以下儿童的访问。YouTube,TikTok,Facebook,Instagram,Threads,X,Bigo Live和Roblox都属于数字服务类别,其访问被暂停给16岁以下的儿童。

通信和数字部长Meutya Hafid强调,这项政策是政府采取的严肃措施的一部分,以加强对日益复杂的数字空间的儿童保护。因此,这项政策的主要重点不是禁止儿童使用互联网,而是规定在访问某些数字服务时被认为更安全的年龄。

根据Meutya的说法,被归类为高风险的平台被认为具有接触敏感内容,与陌生人互动以及使用成瘾风险的潜力。根据新规则方案,在高风险平台上未满16岁的儿童帐户将逐步停用。暂停将在2026年3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全面监管实施期后进行。

然而,Meutya解释说,制裁不是针对儿童或父母的。执法实际上是针对那些不按照适用的法规履行儿童保护义务的数字平台。

“通过这项政策,政府规定,新儿童可以在年满16岁后拥有高风险数字平台帐户。但是,对于风险较低的数字服务,访问权限从13岁开始,并受到监督,“他说。

根据通信和数字部的数据,印度尼西亚积极使用互联网的儿童数量非常大。在该国2.29亿互联网用户中,近80%是儿童。这促使政府采取预防措施。原因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字称,约有50%的印度尼西亚儿童通过社交媒体接触过性内容。然后,大约42%的儿童承认,由于他们在数字世界中的经验,他们曾经感到害怕或不舒服。然后,政府还记录了大约145万起在线儿童剥削案件。

随着这项政策的出台,印度尼西亚成为开始加强使用高风险数字平台的年龄限制的国家之一。政府本身希望这一举措能够创造一个更安全的数字生态系统,同时帮助父母监督孩子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这项政策对于保护印度尼西亚数字一代的未来至关重要。我们希望这项技术能够使人类人性化,而不是扼杀我们孩子的童年,“Meutya继续说道。

数字平台观察家Enda Nasution希望政府发布的最新法规能够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安全的数字环境,确保为他们提供访问权限的平台具有足够的监督系统。然而,这些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严格执行监督。

“我不知道究竟准备了哪些能力和资源来执行这项规定。当然,我希望这项新规定的实施和执行得到适当考虑,以便这项规定的实施结果符合预期,并且不会产生意外副作用,“他补充说。

全面监管数字主权和公共保护

Gama Publicom主席Agus Sudibyo承认,数字化的迅速发展确实在立法领域提出了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应该如何监管YouTube,Facebook,Tiktok,Instagram等数字平台。此前,在正在修订的广播法中,已经出现了将数字平台监管纳入数字平台的讨论。目的是,通过这些平台传播的数字内容要符合道德标准,并提供与电视和广播媒体相媲美的公共利益保护方案。

问题是,新的跨平台、多服务、互动和以个性化内容为中心的媒体设置是否可以整合到旨在规范大致线性、单向地面广播的监管中,并以通用音频和视听内容的分配设置为重点?

根据Agus的说法,数字平台必须通过坚实的国家监管框架进行监管,这是不可避免的。Facebook,YouTube,Instagram,X,TikTok和Google等全球数字平台现在在塑造公众舆论,社会行为甚至大众传播模式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根据We Are Social和Kepios的报告,印度尼西亚拥有超过1.43亿Youtube用户,1.08亿Tiktok用户和1.03亿Instagram用户。此外,Facebook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平台,在印度尼西亚拥有1.22亿用户。这些数据表明,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交媒体服务市场之一,用户增长率仍在攀升。

Agus透露,在这一方面缺乏全面的国家监管,使印度尼西亚容易受到剥削性行为的攻击,从避税,滥用个人数据,违反隐私的广告实践,传播分裂的假新闻,到算法和个性化政治动员。

“社交媒体平台现在已成为人们访问数字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首要门户。然而,它们通常使用封闭的算法系统,因此容易出现利益冲突,“他说。

他强调,随着数字平台的广泛深入渗透,需要严格的监管,以确保数字技术的进步与保护公众利益和国家主权保持一致。这种监管努力不是拒绝信息技术进步的形式,而是迈向数字主权和保护公众免受基于信息技术的剥削性实践的战略步骤。

Agus表示,数字空间治理的范围比仅仅管理社交媒体内容的具体设置更为复杂。需要一个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全面容纳一个大型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是多服务和多产品,多机构,跨平台的,其范围超越了音频或视听内容的分配和货币化。

随后出现的一个选项是分离监管。音频和视听内容分发服务成为广播法监管的领域,正如广播和电视广播一样。而其他服务,如上所述,则通过与各自的性质和问题更相符的单独法规进行监管。

“然而,这种监管分离受到监管低效率的打击,因为它假定制定各种新法律,立法挑战,资源分配以及跨部门协调并不简单,”Agus补充说。

下一个选项是通过综合法或编制数字治理框架的框架来建立新的监管框架。该框架规定了数字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如透明度,问责制,数字权利保护和经济正义,这些原则可以转化为更具语境性和对技术发展动态更敏感的部门监管。

欧盟在这方面可以成为参考。欧盟没有将数字平台规定纳入广播监管,而是制定了两项突破性的全面监管,即数字服务法案(DSA)和数字市场法案(DMA)。

DSA规定了平台在确保内容透明度、用户保护以及阻止非法内容传播方面的义务。DMA旨在阻止大型数字平台垄断行为(门户),并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生态系统。这两项规定不是镇压性的,而是基于数字人权原则、算法透明度和新经济部门的公平。

根据Agus的说法,DSA和DMA可以被视为更全面的,适应性强的,上下文和动态的媒体治理模型,以整合对算法透明度的共识,保护个人数据,为当地企业家提供公平,监督有害内容和广告,以及开放系统和独立审计的重要性数字平台的工作方式。

“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一样的,即道德的(新)公共空间,民主的,审慎的,以及在全球数字化环境中保护国家利益。在上下文方面,缺点是在效率精神成为印度尼西亚国家承诺的时候增加新的法律,“他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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