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宪法法院发布第 185/PUU-XXII/2024 号裁决,宣布 2022 年第 3 号法案第 16A 条的部分条款无效,该条款在 2023 年第 21 号法案中进行了修改,该法案涉及国家首都(IKN)的土地使用权(HAT)使用期限。
MK 强调了印尼第 7 任总统佐科·维多多 (Joko Widodo) 的遗产,即印尼国家建设计划第 6A 条款的某些条款与 1945 年宪法相冲突。众所周知,印尼国家建设计划第 6A 条款旨在吸引最大限度的投资到东加里曼丹的努沙登加拉首都项目。根据该计划,使用权(HGU)、使用权(HGU)和建筑权(HGB)的总共可达 190 年,如果在每个周期中通过评估,则最多可达 95 年。
西加里曼丹雅达克族习俗委员会主席斯蒂凡斯·费布扬·巴巴罗 (Stephanus Febyan Babaro) 提交了对《印尼国家委员会法案》的材料测试申请,他质疑了印尼国家委员会地区 HAT 规定的潜在误用。他认为,全面实施 190 年的 HGU 有可能导致未来长期冲突,并会经常发生侵占土著社区土地的行为,从而导致土著社区失去土地和丧失土地权。
事实上,在被最高法院推翻之前,印尼国家发展规划部长/国家发展规划局局长(Bappenas)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间,Andrinof Chaniago 批评称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授予 190 年为错误的举措。
他表示,政府通过给予长期使用权、永久使用权和使用权来吸引投资者到印尼国家工业区,这种策略被认为是荒谬的。他认为,随着印尼国家工业区的建设日益成熟,投资者会自动出现。基于此,政府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首先解决印尼国家工业区核心区域(KIPP)的问题。
现在,通过第 185/2024 号决议,最高法院对使用权(HGU)、建筑权(HGB)和占有权(HP)的期限进行了新的解释。该解释强调,使用权的机制必须遵循授予、延期和续展的步骤,而不是像《印尼国家土地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在两个周期内一次性授予。
“根据《印尼共和国宪法》第 16A (1) 条,2022 年第 3 号法案关于国家首都的条款[...]与 1945 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违背,并且在不违背“在承诺的土地上[...]以经营权形式授予的权利,最长 35 年;最长 25 年的权利延期;最长 35 年的权利更新,根据评估标准和阶段,”最高法院院长苏哈托约 (Suhartoyo) 周五 (11 月 14 日) 在最高法院网站上发表声明。
同样的裁决也适用于 HGB 和 HP,其中 HGB 的授予期限最长为 30 年,延期期限为 20 年,更新期限为 30 年。“第 16A 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解释声明 [...]与 1945 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不具有约束力,”苏哈托约说。
宪法法官恩尼·努尔巴宁希 (Enny Nurbaningsih) 解释了这一裁决背后的原因。她认为,第 21/2023 号法第 16A(1) 条的规定存在歧义,因为它规定,HGU 只能在一次周期内授予,但可以再次授予,如果加起来,可以达到 190 年。“因此,这会造成一种模糊的规范,可能会被误解。”
这一规定与最高法院第 21-22/PUU-V/2007 号裁决中废止的规定相似。恩尼强调,两周期制削弱了国家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地位,这与 1945 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相悖。然而,修改《印度尼西亚国家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法》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 HAT 时期,以吸引投资。
他表示,只有在印尼国家土地研究所适用的特殊规定也可能在投资方面对其他地区造成歧视。恩尼强调,最高法院仍然承认三阶段机制,即授予、延长和更新,这些一直是国家土地实践,并已在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决中得到确认。
他解释说,在两个周期内一次性给予HAT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定期评估的原则。因此,关于“第一周期”和“第二周期”的措辞应该删除。“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评估标准和阶段,最长95年的时间限制就可以得到满足,”Enny 继续说道。
有了这一新的解释,第 21/2023 号法案第 16A 条第 (1) 款的解释不再需要,也就不再有效。在投资方面,恩尼认为,适当的参考是关于投资的第 25/2007 号法案,该法案已经由最高法院进行了解释。该条款强调,延长或更新权利必须经过土地使用评估。
“提供投资便利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不能削弱国家的地位。第 21/2023 号法律第 16A 条第 1 款的解释内容以及在提供 HGU 中实施的实践必须遵循宪法法院第 21-22/PUU-V/2007 号判决,”恩尼强调。
BPRA 形成的势头
与此同时,在普拉博沃·苏比亚托 (Prabowo Subianto) 总统执政期间,通过土地和空间规划部长/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努斯隆·瓦希德 (Nusron Wahid),政府承诺遵守最高法院第 185/2024 号判决。政府认为,该判决加强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不会阻碍投资者在印尼投资。
他透露,ATR/BPN 部门与 IKN 权力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将立即进行协调,以协调技术规则,以便在现场执行符合 MK 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裁决加强了国家的立场,同时为投资和印尼国家机场建设提供了法律确定性。这也符合印尼总统普拉博沃·苏比亚托 (Prabowo Subianto) 的政策方向,即强调公平、透明、现代和符合宪法的印尼国家机场建设。”努斯龙说。
印度尼西亚下议院第二委员会成员 Indrajaya 对最高法院将印尼国家印第安人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从 190 年缩短为 95 年的裁决表示欢迎。他表示,该裁决强调了在国家战略地区管理土地时必须坚持公正。
“我们欢迎最高法院的裁决,旨在提高印尼国家印第安人委员会土地管理的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然而,也需要考虑这一裁决对印尼国家印第安人委员会的投资和发展的影响。最高法院的裁决必须立即得到明确和透明的衍生法规的配合。”
另一方面,大研究所政治部负责人 Hanief Adrian 认为,最高法院第 185/2024 号裁决应该成为总统 Prabowo Subianto 立即落实农业改革执行机构(BPRA)成立的动力,该机构由众议院副议长 Sufmi Dasco Ahmad 提议成立。
他认为,BPRA 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机构,实现以下三点:第一,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法规,包括 SBY 时代的投资法、Jokowi 时代的 Cipta Kerja 法和 IKN 法,必须与 1945 年第 33 条第 1、2 和 3 款以及《土地法》相一致。
“如果不能加以调整,那么最好完全取消。不应该再有允许“国家所有权”原则发生作用的规定。因此,应该只存在一个关于土地权管理的主要规则。”
第二,所有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国家机构,以及拥有 HGU 的国有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接受评估。国家机构、国有和私营企业拥有的闲置土地必须成为土地改革目标(TORA),然后交给人民,特别是土著人民,以实现公正和繁荣。
第三,BPRA 需要有明确的解释性副手,以确定谁有权获得土地,以结束长期的土地纠纷。与普通法院的机制相比,BPRA 的解释性副手更适合于政府,因为普通法院的法官可能不理解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
“所以,如果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发生土地冲突,政府会迅速解决。不要让像尤素福·卡拉这样的大人物(SBY 和 Jokowi 的副总统)的土地被将军夺走,案件被报道,然后公众才关注。”Hanief 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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