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麻醉药品法的由来及其背后的诸多问题
Ilustrasi(伊拉姆·阿明(Ilham Amin)/ VOI(VOI)

我们通过文章“因为大麻合法化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来理解大麻的合法性,从而消除了对大麻合法化的偏执。 VOI签名系列的一部分,“不要惊慌,这是有机的”。通过本文,我们将看到有关麻醉品的2009年第35号法律的诞生,该法律产品是阻碍大麻合法化工作的障碍。不仅。实际上,该法在消除药物滥用本身的努力中还提出了其他问题。

关于麻醉品的第35/2009号法律的面目简陋。在使用大麻植物的情况下,它失去了相关性。在消除麻醉药品滥用的背景下,第35/2009号法律显得更加荒谬。它不是执法工具,而是不懂正义的盲剑。

从一开始,第35/2009号法律就是一个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从未生他的主权。第35/2009号法律诞生于1961年的联合国公约中。当时,联合国规定了必须由印度尼西亚和其他联合国成员国批准的法律产品。

对于印度尼西亚,批准书自动撤销了殖民法Verdoovende Middelen Ordonnantie,取而代之的是第9/1976号法律。从那以后,人们开始对吸毒者定罪。奖励不是开玩笑。从监狱到来世门票。此后,印度尼西亚再次更改了国家麻醉品法。引用相同:联合国公约。

第一项修正案是在1971年批准了《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该批准被采纳为关于精神药物的第5/1997号法律的制定。此外,根据1988年联合国《消灭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结果,印度尼西亚将第5/1997号法律改为关于麻醉品的第22/1997号法律。

最后,印度尼西亚将第22/1997号法律更改为关于麻醉品的第35/2009号法律。这最后的改变-仍然遵守1988年联合国公约的诺塔贝纳-是迄今为止消灭麻醉品的法律依据。此外,该修正案还建立了国家麻醉品局(BNN)作为专门处理根除麻醉品滥用的国家机构。判刑也是根据该法律执行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思想s绕

关于使用大麻植物,第35/2009号法律具有讽刺意味。怎么来的。当其他确定联合国公约结果的国家合法化并使用了大麻时,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因此而退缩。

例如,美国(US)。截至去年10月,美国已经重新管制了大麻政策。美国46个州已将出于各种目的使用大麻合法化。从医疗到娱乐目的,在华盛顿特区,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内华达州,俄勒冈州以及佛蒙特州中定义。

另一个拥有否决权的国家,英国也改变了其麻醉品政策的进程。英国现在是大麻销售市场相当大的国家之一。大麻种子是需求量最高的商品。即便如此,英国仍未在其《麻醉品法》中对大麻的存在进行全面改革。因此,即使进行了交易,大麻的使用也不能被广泛地实践。

在亚洲,中国是使用大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指出,竹帘国家在大麻专利中占主要地位,在WIPO数据中记录的606项专利中有309项。

另一个亚洲国家泰国跟随中国在利用大麻方面的领导。在白象之乡,出于医学原因,大麻合法化是有意的。其最近的邻国马来西亚也正在使医用大麻合法化。

每个使大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不同的目标。但是,有一条共同的线索成为这些国家规范其大麻政策的精神的基础,它们睁开了眼睛,看到大麻不属于麻醉品。

代表社区法律援助协会(LBHM)的倡导者Maruf Bajammal正在追求这一变化。 Maruf与其他民间社会联盟成员的其他社会社区组织一起,向宪法法院(MK)提出了对第35/2009号法律的审查。

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将大麻与海洛因,可卡因,吗啡和鸦片一起从一级麻醉品中清除。第一类毒品是最危险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组中的所有麻醉品均不得用于任何用途。因此,从第一类中去除大麻是利用五指植物的第一步。

马鲁夫前段时间告诉VOI:“然后,根据我们的说法,禁止将任何毒品用于医疗目的,这违反了每个公民获得医疗服务的宪法权利。”

具有讽刺意味的盲剑

原则上,制定了《麻醉品法》以消除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品的行为。但是,其功能已变为非常压制。执法更多地集中在惩罚性方法上。法律成为一把盲剑。波罗波罗有威慑作用。根据第35/2009号法律的执法实际上增加了与滥用麻醉品有关的犯罪率。

据马鲁夫说,出现的问题是由于《麻醉品法》的规定不一致。马鲁夫解释说,控制毒品的努力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在《麻醉品法》中,实际上有一种恢复精神。但是,执法的实施转而将刑事处罚列为优先事项。

马鲁夫说,这可以在确定谁是用户和谁是卖方的标准时看出。可以看到的事情之一是有多少人拥有“事物”。应该是那些成为吸毒者,最有可能被带到康复区。除此之外,第35/2009号法律中的橡胶制品也是一个问题。甚至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都规定,《麻醉品法》中有关于废纸basket的文章。

马鲁夫说:“但是,当一个刚被执法部门逮捕的人得到的康复很少。每个人都可能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谁使用或使用麻醉品的定义不明确,这也造成了问题的另一个分支,即交易法的出现。此问题仅与有权使用康复方法的某些人有关。

“能够获得康复服务的人通常只有具备财务实力或身分优势的人。有交易能力的人在那里。”马鲁夫解释说。

马鲁夫的话不是空话。如前所述,他已经处理了几起案件。他解释说,他曾经以极少的证据找到一名吸毒者,但仍在受到起诉。即使有某些原因他使用毒品。但是,当局完全没有理会此事。申请康复的努力是徒劳的。

“因为这是调查人员的全部权力,无论是否愿意恢复涉嫌犯有这种麻醉品罪行的人,这是(交易性的),”马鲁夫解释说。

这把盲剑引出了另一件事。例如,与产能过剩有关。根据惩教机构的数据,将近90%的囚犯被毒品案件所控制。具有讽刺意味的。

下一篇文章:“印尼大麻文化:从健康到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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