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卫生部长特拉万·阿格斯·普特兰托(Terawan Agus Putranto)发布了关于处理COVID-19患者的医院的医疗保健费用索赔的新法规,此前有一项新法规提到了感染新日冕病毒的人。

7月23日星期四,安塔拉报道,卫生部部长Terawan发布了卫生部(KMK)RI号HK.01 / 07 / MENKES / 446/2020的法令,涉及某些病人的服务费用报销技术准则提供服务的医院的新兴传染病日冕病毒病2019(COVID-19)。

卫生部长法令是对之前的KMK编号HK.01 / 07 / MENKES / 238/2020的改进。新法规详细规定了有关部委/机构和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即卫生部,BPJS Kesehatan,省/区/市卫生局和医院的作用和职能的细节。

此新的KMK已调整为关于COVID-19预防和控制准则的KMK编号HK.01.07 / MENKES / 413/2020,即以前使用被监测人(ODP),未接受监测的患者的标准有所变化监督(PDP)和COVID-19确认已更改为可疑病例,可能病例,确认病例,合并症/补充疾病,并发症和同时发生。

可以通过卫生服务总干事向卫生部要求为接受包括COVID-19感染在内的某些新兴传染病(PIE)治疗的患者提供资金。此财务要求适用于被提供某些新兴传染病服务的医院收治的患者。

可以要求服务费用的患者的标准包括门诊标准,即有或没有合并症/合并症的可疑患者。除了孕妇以及患有神经和躁动不安的精神疾病的患者外,医院会提供常规血液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射线照片的证据。此外,确认有或没有合并症或合并症的COVID-19的患者,应从医院或其他卫生服务机构获得RT-PCR实验室检查结果的证据。

对于住院标准,怀疑有60岁以上有或没有合并症/合并症的患者,小于60岁有合并症/合并症的患者以及重度ARI /重症肺炎的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并且没有其他基于令人信服的临床原因图片。

此外,可以要求支付卫生服务费用的是可能的患者,无症状的确认患者,这些患者在政府准备的住宅或公共设施中没有独立隔离的设施,由社区卫生中心负责人提供的证明证明然后,合并症状/合并症的无症状确诊患者和轻度,中度,严重/严重症状的确诊患者。同样怀疑/可能/确诊的患者

门诊和住院护理的标准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公民和外国国民,包括卫生工作者和因工作而遭受COVID-19的工作者,他们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医院接受治疗。

可以用护照,KITAS或难民署的外国人身份证号码证明患者的身份。同时,对于印尼公民来说,这可以通过国民身份证(NIK),家庭卡或城市村庄的证明来证明。由社会服务机构证明的被遗弃者也有权享受免费服务。

如果无法显示所有这些身份,则身份证明可以使用由区/市卫生局局长签名并由区/市卫生局盖章的患者数据证书。医院将地区/城市卫生办公室的患者数据证书提交给地区/城市卫生办公室。

因此,省/地区/市卫生局必须在工作区准备一份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患者名单,或通过当地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操作中心(PHEOC)检查患者名单/市卫生局。

但是,如果无法显示所有身份,则可以使用医院领导的证明/服务保证(SJP)来证明身份。

可以要求支付COVID-19处理费用的医院是某些新型传染病的转诊医院,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和患者转诊健康服务(COVID-19)设施的医院,包括现场医院/急诊医院。

可以为处理COVID-19患者提供的服务包括服务管理,住宿(急诊室,住院室,重症监护室和隔离室的房间和服务),医生服务,房间内的动作,使用呼吸机,辅助检查。诊断(根据医学适应症进行实验室检查和放射学检查),消耗性医疗材料,药物,医疗设备(包括在房间内使用PPE),转诊救护车,尸体以及其他根据医学适应症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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