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在过去的几个月中,COVID-19大流行对社会,经济和执法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影响。发生这种情况与实施大规模社会限制(PSBB)政策是一致的,该政策旨在防止日冕病毒的传播。
从学校的教与学活动,崇拜,限制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到大流行期间进行审判等各种活动都是一个问题。这鼓励社会适应和新形式的常态,包括执法过程。
自7月初以来,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以及法律和人权部同意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进行在线审判。网上至少听到了176,912宗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审判。
为了回应执法程序的新常态,帕贾贾加兰博士法学院讲师,博士。 Hum的Lies Sulistiani解释了与《刑事诉讼法》(KUHAP)中的规则有关的问题。作为执行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正常”性质的事项。
VOI在周四收到的一份新闻声明中说:“与此同时,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需要一套法规,以适应适用的原则来适应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同时仍然遵循社会和心理疏导准则。” ,7月23日。
进行虚拟法庭诉讼时会遇到许多障碍。在设施方面,许多法庭尚未配备电话会议设施。许多互联网网络也不稳定。
信息技术领域缺乏具有合格知识的资源也是一个障碍。另一方面,尝试黑客入侵的可能性很高。
在嫌疑人/被告方方面,发生的障碍包括审判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涉及许多证人的证据过程和在证据过程中提供的物理证据。
他说:“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规,要么是PERMA,要么是通过注意程序,实质性方面和对各方实施虚拟审判的指导方针来修订《刑事诉讼法》。”
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了许多政策来支持新适应期的刑事执法,例如总检察长于2020年3月27日发出的B-049 / A / SUJA / 03/2020号通函,关于优化职责的实施,大流行Covid-19期间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和权限;以及2020年4月最高法院-贾贾贡-科门库姆之间的合作协议,内容涉及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审判。
关于《合作协议》,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听证的规定,因此可以这样做。但是,电话会议方法已在印度尼西亚许多过去的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使用。
他说:“通过电话会议进行的考试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选择在什么阶段,什么情况下可以虚拟实施或不实施虚拟情况。”
Eli还透露,虚拟审判基本上仍要注意《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司法权的第48/2009号法律第13条以及第46号法律第25条关于腐败法院的第/ 2009号决议,该条例基本上规定,必须向公众开放法院的诉讼程序,被告有权在对公众开放的法院开庭审理。
他解释说:“与此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230条:法官,PU和PH中,法院会议在法庭的法院大楼内举行,条件是法院的衣服及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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