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警察决定将煤电厂项目腐败案件的处理委托给前特别刑事案件检察官(Jampidsus)Febrie Adriansyah,将案件提交给总检察长,引发了法律专家的辩论。
前宪法法院院长Mahfud MD对这一步骤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而法律和政治分析家Boni Hargens认为这一决定是保持执法有效性和避免机构间冲突的战术步骤。
Mahfud MD认为,《刑事诉讼法》(KUHAP)中规定的“转交”一词只能在案件卷宗被检察官宣布为完整或P21后才能进行。据他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提交调查文件的继续,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案件转交。
Mahfud认为,该机制有可能与《人权和人权宣言》第8条和第110条的规定相抵触,该条规定了调查人员和检察官之间分层提交案件文件的程序。
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分析家Boni Hargens认为,国家警察的这一举措是避免执法机构之间潜在冲突的合理体制解决方案。
根据Boni的说法,这一决定必须被理解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维护国家警察与总检察长之间和谐的努力,而不仅仅是从程序的角度来看。
“案件移交和案件移交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语义问题,而且涉及管辖权,法律责任和起诉过程的有效性,”Boni说。
Boni解释说,有许多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国家警察决定的基础。其中之一是2002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的第2号法律第14条,该法律赋予国家警察决定调查战略的酌处权,包括进行机构间协调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有效性。
此外,他援引了2004年关于检察官的第16号法律第38条至第40条,该法律授权检察官在某些犯罪的调查和调查中进行协调。
“检察官有权在对某些犯罪的调查和调查中进行协调。因此,文件提交可以被构造为合法刑事司法系统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Boni说。
他还认为,这一步骤符合主导原则,将检察官置于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控制之下。因此,检察官自调查阶段以来的参与被认为可以加强起诉过程的合法性。
此外,Boni认为,国家警察的决定也符合统一刑事司法系统(SPP)的原则,该原则强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即国家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教养机构。
据他介绍,国家警察最强大的论据是将案件的移交解释为机构间执法机构协调的形式,而不是KUHAP中所述的案件移交。
“因此,该机制不必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P21要求的约束,而是由《国家警察法》、《检察官法》和《综合刑事司法系统》原则支持的一种形式,”Boni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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