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塔鲁马内加拉大学刑事法专家Herry Firmansyah强调,在起诉书中提到某人的名字不能立即被解释为证明刑事罪。据他介绍,在刑法中,真理必须通过正式和客观的执法过程来测试。
这一声明是为了回应许多人在腐败犯罪案件的起诉书中出现的名字,包括税务总监Djaka Budhi Utama的名字,他在案件的结构中被提到。
Herry解释说,在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在起诉中提及姓名不能被视为存在物质真相或某人的错误的证据。
“在刑法背景下,在检察官起诉中提到一些人的名字并不意味着随后证明了某人的物质真相或错误,”Tarumanegara大学刑法专家Herry Firmansyah说。
根据Herry的说法,在看待刑事案件时必须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无罪推定。因此,公众需要谨慎行事,仅根据法律程序中的名称来推断某人的参与。
“即使有这种说法,仍然使用的推定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赫里解释说。
他还认为,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各方都有权提供澄清或解释,特别是如果提及可能与某人的名誉有关。
“他们当然也有权确认可能与刑事犯罪有关的行为。特别是,这与腐败犯罪有关,这可能与一个人的名誉有关,“赫里补充说。
Herry强调,在刑法中,证据必须指向事实真相,而不仅仅是公众的看法或审判过程的信息片段。因此,他提醒公众以专业和比例的方式看待案件。
“真相必须从正式的执法过程中看到。我们从一个在犯罪圈中提到一个人的过程中看到和听到的不是后来确保这个人应该对刑事责任负责,“他说。
Herry还表示,这一势头可以成为一种法律教育,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起诉中提及名称、法律证明和确定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
因此,公众应避免在法律程序完整之前匆忙建立导致社会判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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