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负责清真产品保证的机构(BPJPH)强调,进入印度尼西亚的美国产品必须根据现有法规获得清真认证。
BPJPH负责人Ahmad Haikal Hasan表示,印度尼西亚的清真认证义务仍然参考了2014年关于清真产品担保的第33号法律及其衍生法规的授权。
“所有属于强制性清真类别的产品,在印度尼西亚流通和交易,包括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清真认证要求,无论是在其国家(获得)清真认证还是在印度尼西亚清真,”Haikal在ANTARA于2月23日星期一报道说。
他强调,印度尼西亚与美国之间的互惠合作协议并没有取消进入印度尼西亚领土并流通的产品的清真标签和认证义务。
“互惠合作不是消除清真义务。任何有清真义务并进入印度尼西亚的产品都必须获得清真证书,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出清真标签,“Haikal说。
“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对公众或消费者的保护,同时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他补充说。
至于非清真产品,他继续说,它们不符合清真认证的义务。这些非清真产品必须根据规定列出非清真说明。
Haikal认为,相互承认实际上加强了全球清真治理,而不会减少印度尼西亚监管的主权。
相互承认或相互承认协议(MRA)的合作机制是BPJPH与经过严格评估过程的外国清真机构(LHLN)之间承认清真标准的一种形式。
这种机制并不意味着取消清真义务,而是通过BPJPH认可的LHLN颁发的清真证书的承认来简化程序。
目前,美国有五个LHLN与BPJPH合作承认清真标准,即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委员会(IFANCA),美国清真基金会(AHF),美国伊斯兰服务(ISA),清真交易公司/奥马哈清真交易(HTO),以及华盛顿地区伊斯兰社会通过清真认证部(ISWA)。
“BPJPH还确保消费者保护承诺以及2026年10月实施强制性清真认证或强制性清真政策的承诺,包括进口产品,”Haikal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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