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鼓励众议院和政府进行全面审查,并重新制定关于消除腐败犯罪的1999年第31号法律(Tipikor法)。
这项推动在宪法法院关于第142/PUU-XXII/2024号案件的判决的法律考虑中有所体现,该案件涉及宪法法官M. Guntur Hamzah对《反腐败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的实质性测试。
“通过(这个)quo的决定,法院确认立法者应立即优先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供机会重新制定Tipikor法案,特别是与Tipikor法案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的规范有关的规范,”Guntur Hamzah说。
法院提出了五点,作为DPR和政府作为立法者重新制定《反腐败法》的考虑因素。
第一,众议院和政府需要立即全面审查《反腐败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的规范。
第二,如果研究结果需要修订或改进第二条规范,众议院和政府可以优先考虑所述修订或改进。
第三,如果需要进行修订或改进,立法者被要求仔细和成熟地考虑到修订或改进的影响不会减少消除腐败的法律政治作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
第四,最高法院鼓励制定更确定的刑事制裁规范的实质内容,以减少在消除腐败中滥用权力可能性的可能性。
“五,修改或改进涉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他们对通过实施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原则来消除腐败犯罪的议程感兴趣,”Hakim Guntur补充说。
在《反腐败法》发生变化之前,最高法院提醒执法官员,在对涉嫌腐败的肇事者采取法律行动时要更加谨慎和小心。
“这包括实施与诚信评估相交的业务判断原则,这与民法法律关系相交织,以避免在平衡涉嫌腐败犯罪行为人的权利和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精神方面适用不确定和公正的法律,”他补充说。
第2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违法行为,以损害国家财政或经济为目的,使自己,其他人或公司致富。
违反该条款的任何人均面临终身监禁或最短四年监禁和最长20年监禁的威胁,以及至少2亿印尼盾和最多10亿印尼盾的罚款。
与此同时,《反腐败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为了使自己、他人或公司受益,通过滥用权力、机会或手段,由于其职位或地位而损害国家财政或经济,应受到惩罚。
违反该条款的违法者面临终身监禁或最短一年的监禁和最长20年的监禁和/或至少5000万印尼盾和最多10亿印尼盾的罚款。
法院实际上驳回了这三个公民提出的案件,即前印度尼西亚渔业公司首席执行官Syahril Japarin,PT Chevron Pacific Indonesia前雇员Kukuh Kertasafari,以及东努沙登加拉省前省长Nur Alam。
这三人是腐败的前被告,他们被指控违反《反腐败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
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论据。根据法院的说法,在测试的两个条款中,没有宪法问题。
尽管拒绝了这一请求,但最高法院可以理解,在实施这些规范时,经常会出现与潜在的非单一解释和执法机构在处理腐败方面的不一致性有关的讨论。
因此,由于刑法制裁规范的制定不是宪法法院的权力,宪法法官通过判决的法律考虑向立法者传达了一些肯定。
此外,目前《反腐败法》已纳入2025-2029年的国家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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