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我们能知道哪些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知道五种证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五项证据包括证据证据、信件证据、供词证据、供词证据和宣誓证据。请查看下面的详细说明。
在印度尼西亚民法中,Sudirikno Mertokusumo区分了信件和契约的定义。信件被解释为包含阅读标记的东西,旨在揭示一个人的思想,其中思想可以用作证据。
同时,契约是签署的著作,其中包含事件,是从一开始就为证据而制定的权利或契约的基础。在KUH Perdata中,契约分为两种类型,即真实契约和手持契约。
《民事法典》第1868条的规定解释说,真实契约是一份契约,由法律规定的形式由授权在契约所生成的地方为之作出的,或在授权的一般官员面前作出。
至于手续契约,《民法典》第1874条解释说,手续契约是手续签署的契约,信件,清单,家庭事务信件和其他未经一般官员调解的文献。
关于进一步手持契约证明的有效性,如《民事法典》第1875条所述,手持契约的证明效力与真实契约相同,手持契约的记录由签署其的人承认其真实性。
斯里瓦达和班邦·苏蒂约索解释说,在《民事法》及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发展中,证人或证人是不是审判中诉讼当事方的第三方的陈述,旨在为法官提供关于有争议事件的确定性,口头和个人以及他所经历和他自己知道的事件。
KUH Perdata 第1909条的规定规定,所有有能力成为证人的人都必须在法官面前作证。然而,在1910条和1912条中,KUH Perdata解释说,有许多人被禁止作证,即:
《民法典》第1915条解释说,疑虑是法律或法官从一般已知事件中撤回到未公开知事件方向的结论。此外,疑虑被划分为基于法律的疑虑和不是基于法律的疑虑。
HIR第173条解释说,关于非基于法律的怀疑,如果这些怀疑是重要、果断、具体且相互一致,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考虑法律未基于法律的怀疑。
第173 HIR条解释部分的一些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简而言之,不基于法律的推定,即法官从已证明的事件或情况中得出的结论,以便解释未经证明的事件或情况。
此外,关于基于法律的猜想,1916年《民法典》第1916条解释说,基于法律的猜想是基于法律规定与特定行为或特定事件有关的猜想。这种类型的猜想包括:
法律宣布无效的行为,因为该行为纯粹以其性质和形式为依据,被认为是为了避免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
法律声明得出结论,某些情况下存在所有权或免债;
法律赋予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法官裁决的权力;和
法律赋予一方供述或宣誓的权力。
供述的证据在《HIR》第174,175和176条中作了规定。《HIR》第174条及其解释解释解释说,供词可以归类为法官面前的供词和听证会以外的供词(第175条)。
本法官面前的供述,要么是自己供述,要么是通过其授权,被认为是充分和绝对的证据。另行解释,法官应接受供述作为充分的证据。
同时,审判以外的供述被视为自由证据,其中供述的证据的权力留给法官的考虑和意见。
此外,第176 HIR条的规定解释说,每项供词都必须一致接受,法官不得部分接受或拒绝某些可能损害供词者伤害的供词,除非有义务释放自己的人,指的是被证明是该行为或事件是假的案件。
同时,在《民事法典》中,《民事法典》第1926条规定,作为民事事件的法律证据的承认,规定在法官面前作出的供词不能撤销,除非证明供词是由于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错误造成的。出于法律执行错误的秘密理由,供词不能撤销。
关于宣誓被用作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证据,《民事法典》第1929条的规定解释说,可以向法官宣誓两种类型的宣誓,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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