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塔鲁马内加拉大学刑法观察员Hery Firmansyah透露,在讨论资产掠夺法案(RUU)时,必须详细规范没收程序。
“没收资产需要明确的程序。不要让以后在预审中接受审查时失败,甚至任意使用权力,那么在刑事诉讼背景下没收资产的法案必须与《刑事诉讼法》相提并论,“他解释说,2025年9月14日星期日。
据他说,执法官员在追踪犯罪者资产方面的作用也应最大化,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合作。这是因为犯罪者的资产不仅在印度尼西亚,而且可能在国外。
因此,在国外没收不易的资产的机制也必须在《资产扣押法案》中讨论。
“国外的资产并不容易,它需要与目的地剥夺资产的国家合作,”Hery补充说。
他强调,如果不伴有双边合作,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本身就是实施《资产剥夺法》的一个障碍。因此,国家之间需要特别的协议来促进这一进程。“鉴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与目的地国不同。这些国家需要与此事相关的特别协议相约,“他说。
赫里表示,批准资产扣押法案确实很好,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漏洞。扣押机制必须得到与犯罪者资产数量相关的有力数据的支持。否则,那么犯罪者就可以识别和隐藏实际资产。
他建议,众议院第三委员会可以首先完成对《刑事诉讼法案》的讨论,然后再纳入《资产剥夺法案》。它旨在澄清与资产剥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的要点。
此前,众议院立法机构副议长伊曼·苏克里(Iman Sukri)提议,将进入2025年优先国家立法计划(Prolegnas)的资产剥夺法案可以在众议院第三委员会中讨论。据他介绍,第三委员会的讨论将更容易在《刑事诉讼法案》和《资产剥夺法案》之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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