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法律部长(Menkum)Supratman Andi Agtas呼吁各方,特别是国家集体管理研究所(LMKN),不要在特许权使用费治理问题上优先考虑犯罪渠道。

“以此为止,不要将其视为优先刑事案件。不可能。这必须是调解,“Supratman说,正如ANTARA在8月13日星期三报道的那样。

据他介绍,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管理中有争议,调解必须放在第一位。出于这个原因,他要求LMKN专员与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有关的各方协调。

「我要求委员还与酒店協会、购物中心協会、餐厅協会或其他名称进行沟通。邀请他们说话,确定态度,“法律和人权部长命令。

他补充说,本质上,特许权使用费是共同管理的。

“实际上,特许权使用费来自我们,对我们,由我们,”他说。

法律部知识产权局局长拉齐鲁(Razilu)早些时候也发表了类似的声明。他解释说,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是行政刑法或行政刑法。

因此,他说,刑事是与版权有关的争端中可以采取的最后手段(最后补救)。同时,主要和解可以通过民事、仲裁、商事法院或调解途径完成。

“只有当民事诉讼未能(见)2014年版权法第95条第(4)款时,刑事指控才能提起,”拉齐鲁在宪法法院关于版权法材料审查的后续听证会上说, 星期一(30/6)。

根据Razilu的说法,这些规定表明,《著作权法》中的刑事制裁不能立即适用于任何侵犯经济权利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的替代机制必须由政府认可的官方机构正式和公认,例如1999年关于仲裁和替代争议解决的第30号法律规定的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局,以及其他机构机构,也得到政府认可,并在其实施中的调解会议记录中概述,”他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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