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PRI - 廖内群岛(Kepri)的丹槟警察逮捕了一名来自马来西亚的外国人(WNA),首字母缩写为VWC(34),罪名是将液体合成类麻醉品运送到该地区。
丹槟警察局局长Kombes Pol Hamam Wahyudi表示,此案的披露始于居民关于一名外国人从马来西亚出发前往巴淡岛市的信息,然后于2025年5月30日继续前往丹槟市的斯里民丹岛港(SBP)以流通麻醉品。
“下午3点左右,我们设法在SBP港口逮捕了肇事者。被捕后,肇事者合作,承认他想在丹槟分发毒品,“丹槟警察局长在6月12日星期四在他的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被安塔拉没收。
警方从大众汽车的肇事者手中,以液体合成大麻I类麻醉品的形式获得了证据,这些麻醉品被包装在十瓶液体vape中,总重量为177.15克,然后再加上一包疑似I类甲基类麻醉品,总重为2.36克。
警察局长说,液体麻醉品计划以液体蒸汽的形式分发,即蒸汽装置或电子烟中用来蒸汽的液体。
“液体将被注射两到三次到容器中,以储存vape液(花瓶vape),然后由其用户吸入,”Kombes Hamam说。
哈马姆解释说,液体麻醉品的发现是丹槟首次发生。非法商品在国外生产。价格约为300万印尼盾,用于10毫升的液体瓶尺寸。
同时,大众汽车肇事者充当快递员或向预订者/买家运送货物。如果他成功地交付了货物,他将获得1,300印尼盾或约500万印尼盾的工资。
肇事者从一名首字母缩写为A的毒贩那里获得了流通非法物品的工作,据称该毒贩来自印度尼西亚以外。
“这种类型的液体大麻的麻醉品对用户有害,因为副作用和反应非常强烈,”他说。
VWC肇事者现在被拘留在Mapolresta Tanjungpinang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诉讼。警方仍在调查此案,包括找出液化大麻的订购者。
犯罪者有被指控犯有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第114条第2款,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至少5年、最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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