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逐步免除小学、初中和伊斯兰学校或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小学教育。
宪法法官Enny Nurbaningsih在MK RI宣读第3号/PUU-XXII/2024号决定的法律考虑时表示,不收费的小学教育是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态)权利的一部分。
与立即实现公民和政治权利(sipol)不同,作为生态权利的一部分,实现教育权利可以根据国家能力的条件逐步进行。
因为,Enny继续说,生态权利的实现总是与设施,基础设施,资源和国家预算的可用性有关。
“因此,在实现生态系统权利方面,实现与实现生态系统权利有关的非成本小学教育可以分阶段、有选择性和肯定地进行,而不会引起歧视性待遇,”恩尼说。
通过这一裁决,宪法法院指出,2003年关于国家教育系统(Sisdiknas)的第20号法律第34条第(2)款中的“至少在小学教育水平上不收费学习义务”一词造成了多种解释和歧视性待遇,使其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在裁决中将短语规范改为“政府和地方政府保证,组织者必须至少在小学教育水平上学习,而不收取费用,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小学教育单位还是社区组织的小学教育单位。
法院认为,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实施国民教育方面的义务,优先考虑小学教育一级。在这方面,政府为基础教育提供资金和实施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是,宪法法院发现,政府实际上通过国有小学或公立学校形成和组织小学教育,从而实施了《国家教育法》第34条第(2)款的规范。
事实上,小学教育不仅由政府通过公立学校进行,而且由社区通过被称为私立学校或伊斯兰学校的教育单位进行。
法院认为,“基本教育水平至少学习不收费”一词仅适用于公立学校,国家实际上忽视了公立学校容量的有限性迫使许多儿童以更大的成本负担上学。
法院裁定,这种情况违反了国家保障基本教育的义务,而不收取所有公民的费用。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教育援助或补贴机制,实现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基本教育融资政策。
宪法法院要求国家通过考虑私立学校的需要因素,优先考虑教育预算的分配,以实施小学教育,包括私立学校。这是考虑到存在私立学校,除了国家课程外,还应用额外的课程作为卖点。
此外,宪法法院还强调了存在私立学校,这些学校从未或不愿意从政府获得预算援助,并从学生的付款收益中全部组织教育活动。
法院认为,私立学校被迫不再向学生收取费用是不合适的。而政府提供援助的财政能力,为私立学校提供来自国家预算和APBD的基本教育费用,仍然有限。
因此,虽然不禁止私立学校为自己提供资金,但宪法法院要求私立学校继续通过提供一定的融资便利计划,为环境中的学生提供机会。
“特别是对于没有学校/伊斯兰学校的地区,他们从政府和/或地方政府获得资金,”恩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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