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根除腐败委员会(KPK)主席Setyo Budiyanto强调,尽管2025年第1号法律提供了限制,但国有企业腐败指控仍将继续受到调查。他称这一步是创造良好公司治理的一种形式。

「KPK认为,KPK仍然有权对国有企业董事/专员/主管所犯的腐败犯罪进行调查,调查和起诉,”布迪在5月7日星期三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说。

Setyo随后解释了关注的文章数量,并被认为限制了KPK的工作。例如,在2025年第1号法律第9G条中,该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是国家组织者。

据他介绍,从研究结果来看,这篇文章实际上与1999年第28号法律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7款规定的国家行政人员的范围相矛盾,该法律涉及实施一个清洁而无腐败、勾结和裙带关系的国家。

该法规被称为与国家组织者安排有关的特别行政法,旨在与KKN作斗争。

“因此,在腐败犯罪的执法背景下,KPK国家组织者的规定以1999年第28号法律为指导,这是非常合理的,”他说。

Setyo还表示,《国有企业法》第9G条的解释制定了一项条款,其中如下:“不解释不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地位将消失”。

“因此,KPK得出结论,根据1999年第28号法律,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国有企业主成员仍然是国家组织者,”KPK调查局前主任解释说。

因此,不仅有权调查腐败指控,而且国有企业的官员还必须提交国家组织者财富报告(LHKPN)和报告小费收据。

Setyo还强调的另一条是,2025年第1号法律第4B条涉及国有企业的损失而不是国家财政损失,以及第4条第(5)款涉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是国有企业的财富。

根据他的说法,宪法法院(MK)编号:48 / PUU-XI/2013和62 / PUU-XI/2013,然后通过裁决编号59 / PUU-XVI / 2018和26 / PUU-XIX / 2021来加强,成为参考,并成为单独国家财富争论的结束。

宪法法院指出,国家财政的宪法性,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包括在内,国有企业是国家控制的衍生物,因此宪法下的所有安排都不应偏离宪法的解释。

“因此,KPK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损失是国家的财政损失,可以将其刑事责任(TPK)收取给国有企业的董事/专员/主管,”Setyo说。

“只要国有企业发生的国家财政损失是由于非法行为/滥用职权/违反商业判断规则(BJR)原则的行为而发生的,例如,由于欺诈,贿赂,不是善意进行的,有利益冲突,并且疏忽防止国有企业的董事/专员/主管进行的国家财政的出现,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根据这些不同的描述,KPK表示Setyo仍然有权调查国有企业的腐败指控。“这也符合关于KPK的19/2019号法律第11条第(1)款a和b项以及宪法法院第62 / PUU-XVII / 2019号裁决,其中文章中的”和/或“一词可以累计或替代地解释,”Setyo解释说。

「KPK认为,国有企业的腐败犯罪的执法是鼓励国有企业实施良好公司治理的努力。因此,国有企业的管理是国家之手,旨在实现人民的最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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