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Haidar Alwi研究所创始人R. Haidar Alwi质疑2004年关于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6号法律修订后的动机以及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典(KUHAP)的第8号法律。
「它纯粹是为了更好的执法,还是只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海达尔说,引用ANTARA的话说,3月23日星期日。
根据海达尔的说法,修订使检察官能够进行自己的调查和调查,干预国家警察的调查,并确定案件何时上诉和指纹,以及案件何时继续或停止。
“事实上,确定逮捕和没收是司法当局的权威,无论是否合法化,”他继续说道。
海达尔解释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之间的职能差异化或职责和权力分配。调查和调查职能归国家警察和公务员调查员(PPNS)所有,而起诉职能则是检察官的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官也履行调查和调查的职能。事实上,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反腐败法》和特殊法法原则中,都没有一项条款将检察官称为调查员,而是一项检察官,“他说。
据他介绍,正是这种权威的违规行为希望通过修订《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法化,具有dominus litis(案件控制者)原则的支柱。
他说,《检察官办公室法》授权检察官成为某些犯罪行为的调查员。如果检察官是某些犯罪行为的调查员,则指检察官是公务员的调查员(PPNS)。
PPNS在履行其职责时受到监控,必须与警方调查人员协调。然而,他质疑检察官作为PPNS是否与国家警察协调,反之亦然。
此外,他说,在《刑事诉讼法》中称的调查人员,即国家警察和PPNS,必须参加并通过国家警察组织的调查领域的培训才能获得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没有。
他继续说,在开始调查的通知函(SPDP)中,调查人员必须在7天内通知检察官。
“那么,如果检察官自己登上指纹,检察官会给谁SPDP?”他说。
海达尔担心,如果通过多米努斯·莱蒂斯原则、水平协调和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全力以赴,那就不会顺利进行。
因此,他邀请公众监督《检察官办公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免被用作滥用权力的工具,可能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的政府。
「《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DPR的提案,而不是政府。DPR是政府和执行机构的主管。他们是必须监督的主管。这些人可以成为DPR的最佳主管,“他说。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