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Jember大学(Unej)刑法教授Arief Amrullah教授强调,从腐败犯罪中退还金钱不应该是消除对肇事者的刑事指控的理由。

根据Arief教授的说法,这符合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4条的规定。这一声明是为了回应政府的话语,如果他们退还犯罪的钱,他们会考虑对腐败者的宽恕。

“原则是犯罪不付钱(犯罪不带来利润,编辑)。不要让肇事者实际上从他的行为中受益。如果国家损失的返还只是一个警告,那就是可以接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肇事者被免受刑事指控,“Arief教授在从雅加达联系时说,正如ANTARA所引述的那样。

《根除腐败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损失或国家经济的返还不排除法律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者的刑事指控。

此外,Arief教授提醒说,如果通过消除刑事指控来给予宽恕,这可能会产生一种感觉,即腐败是一种没有严重法律风险的行为。

“像这样的宽恕只会削弱根除腐败的努力。此外,公众可以将其视为普拉博沃·苏比安托总统政府的不一致,“他补充说。

他还呼吁政府官员在向公众发表声明时要更加明智,以免在社区中引起混乱。

此前,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Prabowo Subianto)周三(18/12)在埃及开罗表示,如果腐败分子愿意将犯罪收益归还给国家,他们就有机会悔改。总统还提议闭门进行归还,以免公众知道。

对此,法律、人权、移民和惩教事务协调部长(Menko Kumham Imipas)、Yusril Ihza Mahendra解释说,该话语是授予大赦和废除计划的一部分。

然而,法律部长Supratman Andi Agtas强调,总统的声明并不是为了让腐败的肇事者摆脱法律纠缠。

去年12月28日星期六,在雅加达举行的2024年国家圣诞节庆祝活动高峰期,总统再次重申,他不会原谅腐败分子,但仍然要求他们退还腐败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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